颱風假被迫調換休假,雇主能否要求補班?颱風停班法律性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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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因颱風來襲,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颱風過後,雇主要求當事人將颱風停班當日視為已休假,並要求以其他休假日(如特休假或補休)調換抵充,或安排事後補班。當事人認為颱風停班係政府公告之不可抗力因素,不應扣除自己既有的休假權益,欲瞭解颱風假之法律性質,以及能否拒絕雇主之調換休假要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颱風停班在法律上之性質為何?是否屬於勞基法所定之「假」?
  •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以特休假、補休或其他假別抵充颱風停班日?
  •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於颱風停班後補班?
  • 颱風停班當日雇主是否仍應照常給付工資?
  • 勞工拒絕調換休假或補班後,雇主能否以此為由施以不利處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颱風假之法律性質,須先釐清的是,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將「颱風假」列為法定假別。颱風停班之依據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該辦法性質上為行政規則,適用對象原為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民間企業雖非直接適用對象,但勞動部已多次函釋指示,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勞動部104年7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1417號函明確指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如因災害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假處理,且宜不扣發工資。此函釋雖使用「宜」字,但勞動部同時表示,雇主如扣發工資或強制以特休假抵充,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經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裁罰。實務上各地方政府勞動局均採此見解,對違反之雇主依勞基法第22條或第38條規定予以裁罰。

關於雇主要求事後補班之合法性,由於颱風停班係因不可抗力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依民法第225條及第266條之法理,勞工因不可抗力免除給付義務,雇主不得要求勞工事後補回該日之工時。若雇主要求補班,等同增加勞工之工作時數,應依勞基法加班費之規定辦理,即應另行給付加班費,不得以「補颱風假」為由無償要求勞工出勤。

至於勞工拒絕調換休假或補班後,雇主以此為由施以不利處分(如記過、扣薪或影響考績),亦屬違法。蓋勞工拒絕不合理之調換要求係正當行使權利,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對待,否則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颱風停班非法定假別,但勞動部明確指示雇主不得將颱風停班日視為勞工請假或要求以特休、補休抵充,亦不得要求事後補班。雇主宜照常給付工資,勞工有權拒絕不合理之調換休假要求。

  1. 明確拒絕調換要求: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留紀錄)向雇主表示颱風停班日不應以特休假或其他假別抵充,並引用勞動部相關函釋。
  2. 保留出缺勤紀錄:保存颱風停班當日之政府公告、出勤紀錄、雇主要求調換之通知等相關證據。
  3. 確認薪資是否短少:核對薪資條,確認雇主是否因颱風停班日而扣發工資或減少特休假天數。
  4. 向勞工局檢舉:若雇主強制扣薪或以特休抵充,可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檢舉違反勞基法之行為。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涉及工資短付或特休假遭不當扣除,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回復權益。
  6. 注意雇主報復行為:留意雇主是否因勞工拒絕而施以不利處分,如有,應即時蒐證並向勞工局反映。
  7. 諮詢專業律師:若權益嚴重受損或面臨解僱威脅,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法律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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