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請會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違法及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係某公司員工,於離職時在老闆不知情之情況下,私下請公司會計人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當事人之實際離職原因並非遭公司資遣或解僱,而可能係自願離職。當事人對於此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以及會計人員是否亦有法律風險等問題,希望獲得釐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雇主授權而由會計人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
  • 持不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是否構成詐欺取財罪?
  • 配合開立不實證明之會計人員是否成立共犯或幫助犯?
  • 雇主發現後得主張何種法律救濟?對公司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係以公司名義出具之文書,其內容涉及離職原因之記載。會計人員未經雇主(公司負責人)授權而擅自開立該文件,因會計人員並無代表公司出具此類文件之權限,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會計人員雖為公司員工,但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常須經雇主或人資主管授權,若會計人員逾越權限而製作,即有偽造之嫌。另一方面,若會計人員係有權製作該文件之人(例如人事業務確屬其職掌),但故意為不實之記載,則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無論何者,一旦行使該偽造或不實文書,均構成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關於詐欺罪之成立。若當事人實際上係自願離職,卻持不實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此行為係以詐術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給付,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失業給付按月投保薪資60%計算,金額非微,一旦詐領成功,行為人除面臨刑事追訴外,尚須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將不當領取之保險給付加計利息返還。實務上,此類案件檢察機關多以偽造文書及詐欺罪併案偵辦,且因涉及公共保險基金之侵害,起訴率甚高。

關於會計人員之法律責任。配合開立不實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會計人員,依其參與程度,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或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或幫助犯(刑法第30條)。即便會計人員係受當事人請託而為之,亦不能因此免責,蓋刑法上之犯罪不因他人教唆或請託而阻卻違法性。會計人員若明知離職原因與事實不符仍予配合開立,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難辭共犯之責。

關於對雇主及公司之影響。雇主發現此事後,得對會計人員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公司若因該不實文件遭主管機關調查或裁罰,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向當事人及會計人員請求損害賠償。此外,雇主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追究相關人員之刑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雇主授權私下請會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偽造文書罪;若據以申領失業給付,更構成詐欺取財罪。會計人員亦可能成立共犯。此行為法律風險極高,不僅面臨刑事追訴,尚須返還詐領之保險給付。

  1. 立即停止使用:若尚未持該不實證明申請失業給付,應立即停止使用,避免觸犯詐欺罪。
  2. 自首或坦承:若已持不實證明申請給付,建議考慮向相關機關坦承或自首,依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
  3. 返還不當領取金額:若已領取失業給付,應儘速主動返還全額,減輕後續法律責任。
  4. 釐清離職原因:若實際上確遭雇主違法解僱或有勞基法第14條之情形,應循正當管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雇主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5. 不得要求他人配合:切勿再要求公司內部人員配合出具不實文件,此舉將使對方同負刑事責任。
  6. 諮詢刑事辯護律師:若已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情事,建議立即諮詢刑事辯護律師,評估最佳防禦策略及可能之量刑範圍。
  7. 了解正當權利:若離職確有遭雇主不當對待之情形,應透過勞工局申訴或司法途徑主張權利,而非以不法手段自行取得文件。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