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上班無休息日與例假日之勞基法規定及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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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反映在工作期間連續多日上班,雇主未安排休息日及例假日,導致當事人長期處於無法獲得充分休息之狀態。當事人欲瞭解勞動基準法對於每週休假之具體規定為何,以及雇主未依法給予休假時,勞工可循哪些管道進行救濟並追討應得之加班費或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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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基法所定之「例假日」與「休息日」有何區別?各自之法律效果為何?
  • 雇主未依法安排每7日2日休假,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6條?可否連續排班超過6日?
  • 勞工於例假日及休息日出勤之工資應如何計算?雇主未給付時如何追討?
  • 雇主是否有經勞工同意即可免除例假日強制休假之餘地?
  • 勞工長期被要求連續上班無休,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即「一例一休」制度。例假日與休息日之法律性質截然不同:例假日為強制休假,依同法第40條,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為之;休息日則為原則休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後得使其出勤,但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加給工資(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第3小時起加給1又2/3)。因此,雇主無論如何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而不給予例假日。

關於「七休一」原則,勞基法第36條第4項雖允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彈性調整例假,使勞工最多得連續工作12日,但此為極為嚴格之例外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一般事業單位未經指定者,不得援引此例外規定。實務上,勞動部對於違反七休一原則之案件採取嚴格取締態度,雇主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處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工遭雇主要求連續上班無休之救濟途徑,首先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將實施勞動檢查。其次,勞工得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例假日及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差額。再者,雇主長期違法不給予休假,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勞工因長期過勞致身心健康受損,雇主亦可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防止過勞之義務,勞工得另行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民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使勞工連續上班而未依法給予例假日及休息日,明確違反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為強制休假不得使勞工出勤,休息日出勤則應依法加給工資。勞工可循行政檢舉、勞資調解或司法途徑主張權利。

  1. 記錄出勤情形:詳細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保留打卡紀錄、排班表、工作群組對話紀錄等,作為連續出勤之證據。
  2. 向雇主書面反映: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雇主表達未依法給予休假之事實,要求改善排班並補發加班費,同時保留雇主之回覆。
  3. 向勞工局檢舉:備妥出勤證據後,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實施勞動檢查。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主張雇主應補發例假日及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差額。
  5. 評估終止契約:若雇主持續違法不改善,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應於知悉後30日內行使。
  6. 注意身心健康:若因長期過勞出現身心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作為日後請求職災補償或損害賠償之依據。
  7. 諮詢專業人士: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救濟方案,或撥打勞動部免費諮詢專線1955獲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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