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直播經紀公司之直播主,入職時公司承諾每月給予固定底薪。然而實際領薪時,公司以設備使用費、平台抽成、管理費、遲到罰款等各種名目扣減,致每月實領金額遠低於承諾之底薪。當事人欲瞭解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僱傭或承攬,以及是否得追討遭扣減之短少薪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直播主與經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認定為僱傭或承攬?判斷標準為何?
- 公司承諾之底薪是否屬勞基法所定之「工資」?得否任意以名目扣減?
- 公司以設備使用費、管理費等名目扣減薪資,是否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直播主得否請求公司給付短少之薪資差額?應循何種途徑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直播主與經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實務上應依「從屬性」判斷是否構成勞基法上之勞動契約。依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所揭示之標準,僱傭契約之特徵在於人格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經濟從屬性(為雇主之營業目的而勞動)及組織從屬性(納入雇主之組織體系)。若直播主須依公司指定之時段上線直播、遵守公司規定之直播內容與方式、使用公司提供之設備與平台帳號,且主要收入來源依賴公司分配,則應認定具有從屬性而成立僱傭關係,受勞基法保障。
在認定為僱傭關係之前提下,公司承諾之底薪即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任意扣除。公司以設備使用費、管理費等名目扣減底薪,若未經勞工事前書面同意,且非屬法令規定得扣除之項目(如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所得稅),即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此外,勞基法第26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遲到罰款如屬預扣性質,亦屬違法。
關於追討短少薪資,勞工得先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補發遭不當扣減之薪資差額。調解不成立時,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勞工亦得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查實後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以罰鍰。實務上,勞動事件法第37條推定勞工所主張之工資為真實,雇主如否認應負舉證責任,此對勞工追討薪資甚為有利。
若法院認定雙方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則不適用勞基法之保障,但當事人仍得依民法承攬或委任之相關規定,主張公司應依約定給付報酬。若公司有詐欺情事(如以虛假底薪承諾誘使簽約),亦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得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直播主與公司間具備從屬性而成立僱傭關係,公司承諾之底薪屬工資,不得以各種名目任意扣減,否則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直播主得依法追討短少之薪資差額。
- 釐清法律關係:檢視與公司簽訂之契約內容,並就實際工作模式(是否受指揮監督、有無固定工時、是否使用公司設備等)判斷是否構成僱傭關係。
- 蒐集薪資證據:保留每月薪資明細、銀行入帳紀錄、公司扣款通知、對話紀錄等,以證明承諾底薪金額及實際扣減情形。
- 保存工作紀錄:保留直播排班表、打卡紀錄、公司規範文件等,以證明從屬性之存在。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公司補發遭不當扣減之薪資差額。
- 向勞工局檢舉:如公司違反工資全額給付或預扣工資等規定,得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 評估訴訟途徑:調解不成立時,得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享有舉證責任轉換之有利地位。
- 諮詢專業律師:因僱傭與承攬之認定涉及個案事實判斷,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最有利之主張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