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任職公司長期以低於實際領取薪資之金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即俗稱之「高薪低報」。當事人擔憂此舉將影響日後各項保險給付及勞工退休金之權益,欲瞭解高薪低報對自身之具體影響、如何向主管機關檢舉,以及是否能要求雇主補足因低報所生之各項差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為勞工投保勞保及健保,是否違反法定投保義務?
- 高薪低報對勞工之勞保給付(傷病、失業、老年給付等)及勞退提繳有何具體影響?
- 勞工得否向勞保局檢舉?檢舉後雇主應負之法律責任為何?
- 勞工得否請求雇主賠償因高薪低報所受之損害?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應按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以多報少處以短報保費4倍罰鍰並賠償勞工損失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6%之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申報提繳並按實際工資調整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 未依規定提繳之罰則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投保單位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向保險人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包含經常性給與之各項報酬,不論其名目為何。雇主若以低於實際薪資之金額申報投保薪資,即構成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所稱之「以多報少」,依法應處以短報之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且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即揭示,雇主高薪低報致勞工保險給付減少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薪低報對勞工之具體影響甚為廣泛。在勞保給付方面,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及死亡給付均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投保薪資越低,各項給付金額即隨之減少。在就業保險方面,失業給付按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計算,高薪低報將直接壓縮失業期間之生活保障。在勞退提繳方面,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應按勞工每月工資6%提繳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以低報薪資計算提繳金額,將導致退休金長期短少累積,影響勞工退休生活。
關於救濟途徑,勞工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勞保局將依法進行查核,一經查實,除命雇主補繳差額保費外,並處以罰鍰。勞工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含各項保險給付之差額損失。就業保險法第38條亦明定,投保單位以多報少致被保險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此外,勞工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要求雇主補提勞退金差額至個人專戶。
值得注意者,勞工對雇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應行使,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消滅。另依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為15年。勞工發現高薪低報後應儘速主張權利,以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覈實申報義務,將面臨罰鍰及損害賠償責任。勞工之各項保險給付及勞退提繳均因此短少,得依法檢舉並請求雇主補足差額。
- 查詢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個人投保薪資紀錄,比對實際薪資以確認短報金額。
- 蒐集薪資證據:保存薪資單、銀行入帳紀錄、勞動契約、年度扣繳憑單等,作為實際薪資之證明。
- 查詢勞退專戶:至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系統,確認雇主歷月提繳金額是否與實際薪資相符。
- 向勞保局檢舉:備妥薪資證據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要求查核雇主投保薪資申報是否屬實。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提勞退差額及賠償保險給付損失。
- 注意請求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應及早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金額龐大或雇主拒絕配合,建議委託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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