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以件計酬、無固定底薪之員工,工資完全依據完成之工件數量計算。當事人因故未到班出勤(曠職),公司除當日無工資外,另行扣減其他已完成工件之報酬作為曠職處罰。當事人質疑此種扣薪方式是否合法,並欲瞭解以件計酬勞工之權益如何受到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件計酬無底薪之員工,其與公司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 按件計酬勞工曠職當日無工件產出,雇主是否仍有扣薪之依據?
- 雇主得否以曠職為由,額外扣減已完成工件之報酬作為懲罰?
- 以件計酬勞工之工資是否仍受基本工資保障?
- 雇主對曠職勞工得行使之合法管理措施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以件計酬勞工之法律地位。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因此,按件計酬之報酬仍屬勞基法所定之「工資」,以件計酬勞工如與雇主間具有從屬性,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受勞基法完整保障。
關於曠職扣薪之合法性,以件計酬勞工之工資係依完成之工件數量計算,曠職當日既未到班提供勞務,自無工件產出,雇主本無給付該日工資之義務,此非「扣薪」而係「無勞務即無報酬」之當然結果。然而,雇主若以曠職為由,額外扣減勞工其他工作日已完成工件之報酬,則屬違法。蓋已完成之工件報酬為勞工已取得之工資債權,依勞基法第22條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得任意扣除。勞基法第26條亦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曠職罰款名義扣減已完成工件之報酬,實質上即屬預扣工資,違反該條規定。
雇主對曠職勞工之合法管理措施,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此為法律賦予雇主之終極管理手段,但雇主仍應依正當程序為之,不得逕行扣薪處罰。至於工作規則中如有曠職扣薪之規定,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
另須注意,以件計酬勞工之工資仍受基本工資保障。依勞基法第21條及「按件計酬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雇主與按件計酬勞工約定之工資,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勞工於正常工時內完成之工件報酬換算後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應補足差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件計酬勞工曠職當日未完成工件,雇主無給付當日工資之義務,但不得額外扣減已完成工件之報酬作為懲罰,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 確認勞動關係:檢視與公司間之契約及實際工作模式,確認是否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以適用勞基法保障。
- 核對薪資明細:詳細比對每月已完成工件數量與實際領取工資,確認是否有遭不當扣減之情形。
- 保存工作紀錄:保留每日工件完成紀錄、出勤紀錄及薪資單,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要求雇主補發:如確有遭不當扣減之工資,先以書面通知雇主要求補發,並保留送達證明。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拒絕補發時,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檢舉違法行為:同時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及禁止預扣工資之規定。
- 注意基本工資保障:檢視正常工時內之工件報酬是否換算後低於基本工資,如有不足得要求雇主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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