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實習生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僱傭關係判斷標準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大專院校學生,透過學校之產學合作計畫至某事業單位進行實習。實習期間,當事人須依事業單位之排班表出勤、接受主管指揮監督,並從事與正式員工相似之工作內容。當事人對於自身是否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存有疑問,希望了解產學合作實習生與事業單位間之法律關係,以及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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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產學合作實習生與事業單位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僱傭關係或單純實習學習關係?
  • 判斷實習生是否為勞基法上之「勞工」,應以何種標準認定?
  • 實習生接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並從事正式員工之工作,是否具備從屬性而構成僱傭關係?
  • 若構成僱傭關係,實習生得主張哪些勞基法上之權利?
  • 產學合作契約之約定能否排除勞基法之適用?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產學合作實習生是否受勞基法保障,關鍵並非契約之名稱或形式,而在於實質上是否具備僱傭關係之「從屬性」。依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確立,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應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三面向綜合認定。人格從屬性係指勞工須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遵守工作規則及接受考核懲戒;經濟從屬性係指勞工依賴雇主給付之報酬維生,且不自行承擔營業風險;組織從屬性則指勞工被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中,與其他員工分工合作。

就產學合作實習而言,勞動部曾於103年發布函釋指出,產學合作實習生如實質上從事與正式員工相同之工作、接受事業單位之指揮監督、依排班出勤並領取報酬者,即具有從屬性,應認定為勞基法上之勞工,事業單位即為其雇主,應遵守勞基法各項規定。反之,若實習內容純屬觀摩學習性質、不提供實質勞務、未領取對價報酬者,則較傾向認定為教育訓練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本案中,當事人須依排班表出勤、接受主管指揮監督、從事與正式員工相似之工作內容,此等情形已具備人格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特徵。若當事人另有領取經常性報酬(不論名義為薪資、津貼或生活補助金),則經濟從屬性亦可認定。在此情況下,當事人與事業單位間應構成僱傭關係,受勞基法完整保障,包括基本工資、工時上限、休假、加班費、勞健保及勞退提繳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即認定,某產學合作實習生因實質從事勞務提供並受指揮監督,與事業單位間成立僱傭關係。

須特別注意的是,產學合作契約或實習合約中縱然約定「實習生非屬勞工」或「不適用勞基法」,此類條款因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勞動法上僱傭關係之認定係依實質關係判斷,不因當事人之契約名稱或約定內容而改變。若事業單位以實習之名行僱傭之實,勞工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認定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事業單位履行雇主之法定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產學合作實習生是否受勞基法保障,取決於其與事業單位間是否實質構成僱傭關係。若實習生須受指揮監督、依排班出勤、從事正式員工工作並領取報酬,即具備從屬性而應認定為勞工,享有勞基法之完整保障。契約名稱不影響法律關係之實質認定。

  1. 記錄實習實況:詳細記錄每日工作內容、出勤時間、受主管指派之任務、是否接受考核等,作為日後認定僱傭關係之證據。
  2. 確認報酬性質:檢視所領取之款項(薪資、津貼、補助等)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質,若為經常性給付且與出勤時數相關,即傾向認定為工資。
  3. 審閱產學合作契約:詳讀學校與事業單位簽訂之產學合作契約及個人實習合約,了解約定內容,但須知違反勞基法之條款無效。
  4. 向學校反映:如認為權益受損,先向學校之產學合作承辦單位反映,請求學校協助與事業單位協商改善。
  5. 向勞工局申訴:如事業單位拒絕承認僱傭關係,可備妥工作紀錄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由主管機關進行實質認定。
  6. 確認勞健保投保狀態:至勞保局查詢是否已被加保勞保,若未加保且已構成僱傭關係,可向勞保局檢舉。
  7. 諮詢專業律師:僱傭關係之認定涉及個案事實之判斷,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取得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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