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遷廠通勤太遠,可以請求非自願離職與資遣費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所屬的公司因政策考量決定將廠區搬遷至外縣市,導致原有員工的通勤距離大幅增加,每日來回需多耗費數小時。當事人因家庭照顧與通勤成本考量,無法配合至新廠區上班,希望公司依規定予以資遣。然而公司要求員工必須自行提出離職,雙方對於「非自願離職」與「資遣費發放」產生爭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變更工作地點(遷廠),是否違法?
  • 勞工若無法配合遷廠而離職,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
  • 勞工能否依法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調動五原則,其中第4款為「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四、法律分析

公司遷廠必然涉及工作地點的變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雇主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必須提供「必要之協助」,例如提供交通車、交通津貼、租屋津貼等。若雇主僅片面宣布遷廠,卻未提供上述補償措施,致勞工勞動條件實質變更且通勤時間成本大幅增加,此調動即屬違法。

面對違法的遷廠調動,勞工「絕對不需要」簽署自願離職單。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法令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此情況下,法律視同為「非自願離職」,勞工不僅得要求雇主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還可強制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後續請領失業給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遷廠未給予必要協助屬違法調動,勞工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1. 拒絕簽署自願離職:切勿簽署任何自請離職單或調動同意書,以免喪失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2. 寄發存證信函:應於知悉雇主違法調動後30日內,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拒不給付,應立即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調解,要求給付資遣費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