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一名員工離職後,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加班費」,雙方對於離職原因(自願或非自願)並無共識。然而在員工離職後,公司查核發現該員工曾未經主管同意,私自蓋用公司大小章對外簽署合約。公司負責人因長期不在國內,無法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想了解該如何處理調解,以及是否能對該員工提告偽造文書。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未經同意私蓋公司印章簽約,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 負責人不在台灣,應如何合法委任他人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 面對員工索討資遣費與加班費,雇主能否以其私蓋印章的違法行為作為抗辯或求償?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4條:勞資爭議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會議。
四、法律分析
在勞資糾紛程序上,公司負責人若無法親自出席,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得開立委任狀指定代理人(如律師或公司高階主管)代為出席協商。關於資遣費部分,勞雇雙方既然對離職原因無共識,勞方需舉證其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若原先勞工為自願離職,依法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至於加班費部分,雇主需備妥出勤紀錄核對是否確有積欠。
針對員工「私蓋大小章對外簽約」的行為,若確屬未經授權之越權行為,且足以對公司造成實質或潛在損害,該行為已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就勞動契約而言,此為嚴重違反忠誠義務之重大違規,縱使員工尚未離職,公司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直接解僱且不付資遣費。如今員工已離職,雇主不僅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更得透過刑事訴訟並附帶民事求償,向勞工追討因其越權簽約所造成之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私蓋印章涉犯刑事罪責,雇主有權提告,並可於調解中作為重要抗辯籌碼。
- 合法委任:負責人應簽署合法之委任狀,交由具備談判授權之代理人或律師代表出席勞資調解會議。
- 證據保全:務必保存該員工私蓋大小章的合約正本、簽約往來信件,以及未經授權的相關證據。
- 寄發存證信函與提告:可先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員工說明,並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偽造私文書罪告訴。
- 調解談判策略:於調解庭上,可針對加班費核實計算,同時明確指出員工之刑事犯罪行為及預計求償,反制其資遣費請求。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