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借調與調動之法定要件及權益保障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正式員工,近日接獲公司通知將其借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部門單位。當事人對此調動並未事先同意,擔憂借調後原有勞動條件(包含薪資、職位、年資等)是否會受到不利影響。當事人希望了解公司片面借調是否合法,以及勞工在面臨調動時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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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片面將勞工借調至關係企業,是否須取得勞工同意?
  • 本案調動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調動五原則?
  • 借調期間原雇主與借調單位之勞動法上義務如何分配?
  • 借調是否影響勞工之年資計算及退休金權益?
  • 勞工得否拒絕不合法之調動?拒絕後雇主得否以此為由解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於104年增訂,將過去實務上所發展之「調動五原則」(內政部74年函釋)明文化。依該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下列五項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如報復性調動);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上述五原則缺一不可,雇主之調動若違反其中任何一項,即屬違法調動。

就「借調」而言,其法律性質與一般職務調動有所不同。借調係指原雇主將勞工暫時指派至另一法人實體(如關係企業、母子公司)提供勞務,形成三方法律關係。依民法第484條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因此,借調原則上須取得勞工之同意,雇主不得片面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指出,借調期間原僱傭關係並未消滅,原雇主仍應負擔勞動法上之義務,包括年資之連續計算、勞保及勞退之提繳等。

實務上,部分企業於勞動契約中預先約定「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調動員工至關係企業服務」之概括同意條款。此類條款之效力並非絕對,法院仍會審查具體調動是否符合調動五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79號判決即指出,縱然勞動契約有概括調動條款,雇主仍不得據此為不合理之調動,法院將實質審查調動之合理性。若借調後勞工之薪資、福利、職等有所降低,或工作地點大幅變更而未給予合理補助,均可能構成不利之勞動條件變更而違法。

關於勞工拒絕違法調動之權利,若雇主之調動不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得以勞工拒絕違法調動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予以懲戒解僱(如以「曠職」為由)。此種解僱將被認定為違法解僱,勞工得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復職及給付工資。反之,若雇主之違法調動已構成對勞動條件之重大不利變更,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借調或調動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借調至其他法人實體更須取得勞工同意。原雇主於借調期間仍負有勞動法上之完整義務,勞工之年資、薪資及各項權益不因借調而受不利影響。

  1. 審閱勞動契約條款:檢視原始勞動契約是否有關於調動或借調之約定,了解契約中之權利義務範圍。
  2. 要求書面說明:以書面向公司要求說明借調之具體內容,包括借調單位、期間、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工作地點及回任條件等。
  3. 逐一檢視調動五原則:對照勞基法第10條之1之五項原則,評估本次調動是否合法,特別注意薪資福利是否有不利變更及工作地點是否過遠。
  4. 確認年資及勞退權益:要求公司書面確認借調期間年資連續計算,且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仍由原雇主負責辦理。
  5. 書面表達異議:若認為調動不合法或不合理,應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公司明確表示拒絕,並說明理由,避免被認定為默示同意。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協助處理調動爭議。
  7. 諮詢專業律師:如雇主以拒絕調動為由進行懲處或解僱,應立即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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