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到職後處於試用期階段,公司以試用期為由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手續。同時,公司並未建立任何出勤紀錄制度,無刷卡、簽到或其他記錄上下班時間之機制。當事人擔憂日後發生職業災害或勞資爭議時將無任何保障,希望了解雇主此等做法是否違法,以及勞工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得否以試用期為由延後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之加保?
- 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
- 未加保期間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無出勤紀錄對勞工主張加班費或工資等權利有何影響?
- 勞工可透過哪些管道就未加保及未建出勤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訴?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受僱勞工應強制加保勞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依規定加保之罰則及賠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 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出勤紀錄規定之罰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關於勞健保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應於其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保加保手續,此為法定強制義務,無任何試用期延後加保之例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亦規定,雇主應自勞工到職日起3日內為其辦理健保投保。雇主以試用期為由拒絕或延後加保,已構成違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未依規定辦理加保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且如勞工因此受有損失(如無法請領保險給付),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關於出勤紀錄之置備義務,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同條第6項規定,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義務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因試用期而得免除。所謂出勤紀錄,得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紀錄或其他可資核實之方式為之。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可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未加保及未建出勤紀錄對勞工之實質影響甚鉅。未加保勞保期間若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固然仍得依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但將無法依勞保條例請領職災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等),此部分損失應由雇主承擔。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判決即肯認,雇主未為勞工加保致其無法請領勞保給付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出勤紀錄之欠缺,將使勞工日後難以舉證加班時數,惟法院實務上傾向在雇主違反出勤紀錄置備義務時,減輕勞工之舉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同時未加保勞健保且未建出勤紀錄,可能顯示其有規避勞動法規之意圖,甚至可能藉此否認僱傭關係之存在。勞工應及早自行保留工作證據,如工作場所照片、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同事之證人證詞等,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試用期為由不辦理勞健保加保及不建立出勤紀錄,兩者均屬明確違法行為。試用期勞工自到職日起即享有完整之勞動法保障,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後或免除法定義務。
- 查詢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個人勞保投保紀錄,確認雇主是否已加保及投保日期。
- 自行記錄出勤:每日以手機拍照記錄上下班時間、工作場所,或利用通訊軟體傳送到班及離班訊息給親友,建立自己的出勤證據。
- 保留僱傭關係證據:保存勞動契約、錄取通知、薪資轉帳紀錄、工作群組對話紀錄等,證明勞動關係確實存在。
- 向勞保局檢舉未加保: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未依法加保勞保,勞保局將主動查核並命雇主補辦加保。
- 向勞工局檢舉未建出勤紀錄: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檢舉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要求實施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有工資短付或其他權益受損情事,可同時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補足應有權益。
- 諮詢專業律師:若雇主拒不改善或否認僱傭關係,建議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評估提起訴訟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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