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應徵某美甲店助理職務,到職後公司告知試用期間月薪僅支付新臺幣一萬元,待試用期滿通過考核後方調整至正常薪資。當事人每日依正常班表全時出勤,實際工作內容與正式員工相同,但公司堅持試用期薪資制度不可變更。當事人希望了解公司此種以試用期為由壓低薪資之做法,在現行勞動法規下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得否以試用期考核制度為由,排除基本工資之適用?
- 試用期勞工從事與正式員工相同工作,薪資約定低於基本工資之法律效果為何?
- 低於基本工資之勞動契約條款,其效力應如何認定?
- 勞工在職期間主張權利,雇主得否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 勞工透過何種管道可最有效地主張基本工資差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雇主以試用期考核制度為包裝,實質上規避基本工資之強制規定。勞動基準法第21條所定基本工資為「強制規定」,不因勞雇雙方合意即可排除適用。縱然勞工於到職時簽署載有試用期薪資一萬元之勞動契約,該低於基本工資之部分仍屬無效,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自動以基本工資取代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3號判決即指出,勞動條件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標準之約定,該部分約定無效,應以法定最低標準為其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當事人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正式員工相同,更凸顯雇主壓低薪資之不合理性。實務上,勞動部曾多次函釋強調,試用期間勞動條件(包含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均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雇主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部分雇主辯稱試用期勞工「產值較低」或「尚在學習」,此等商業考量不構成違反基本工資規定之正當理由。基本工資係為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水準而設,具有社會政策之強制性質。
關於勞工在職期間主張權利之保障,勞基法第74條明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不利之處分。若雇主因勞工主張基本工資權利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該行為構成違法之報復性解僱,勞工得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損害賠償。
在救濟途徑方面,勞工可同時採取行政與民事雙軌途徑。行政上,向勞工局檢舉後,主管機關依法實施勞動檢查,一經查實違反基本工資規定,得依勞基法第7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民事上,勞工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差額之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免費且程序迅速,為勞工首選之救濟管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試用期為由將美甲助理月薪壓至一萬元,已明確違反勞基法第21條基本工資之強制規定,該薪資約定部分無效。勞工不論處於試用期與否,均有權獲得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
- 蒐集完整證據:保留勞動契約、錄取通知、薪資條、銀行入帳紀錄、工作排班表及與雇主之通訊紀錄,完整記錄雇主壓低薪資之事實。
- 書面要求補足差額:以存證信函向雇主明確表示試用期薪資違反基本工資規定,要求補足自到職起之每月工資差額(基本工資減去已付之一萬元)。
- 善用免費調解機制: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程序免費且通常30日內可召開調解會議,效率較訴訟程序高。
- 同步向主管機關檢舉:向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勞動檢查,行政裁罰可對雇主形成壓力,有助於促使雇主配合調解。
- 注意禁止報復規定:如雇主因勞工主張權利而予以解僱或調職等不利處分,應立即保留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第74條之保護規定。
- 評估契約終止選項:若雇主持續拒不改善,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短付工資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補發工資差額。
-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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