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受僱於某美甲店擔任助理,雇主以試用期為由,約定月薪僅為新臺幣一萬元,遠低於現行法定基本工資標準。當事人於正常工時全職工作,卻因試用期名義而遭壓低薪資。當事人質疑此薪資約定是否合法,以及試用期間是否仍受基本工資之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試用期間勞工之工資是否仍受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 雇主以試用期為由將月薪約定為一萬元,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1條?
- 試用期約定在我國勞動法制下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
- 勞工對於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約定,得主張何種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就「試用期」設有專章規定,實務上承認雇主與勞工得約定試用期間,以作為雙方相互評估之階段。然而,試用期之約定並不影響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該法所定之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勞雇雙方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換言之,試用期勞工自到職之日起即為勞基法所稱之勞工,享有該法所有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行政院核定之最低薪資標準,任何勞動契約之工資約定均不得低於此標準。雇主以試用期為由將月薪壓至一萬元,在勞工係全時工作(每週工作40小時)之情形下,已明顯低於現行每月基本工資27,470元,違反前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故該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約定部分應屬無效,而應以基本工資為其月薪標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判決闡明,試用期間勞工之權利義務與一般勞工無異,雇主仍應遵守勞基法各項規定。勞動部亦曾函釋指出,勞工於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實務上,雇主常以「學習中」、「尚未獨立作業」等理由壓低試用期薪資,惟此等理由於法無據,不得據以排除基本工資之適用。
至於雇主違法之法律效果,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並得就短付之工資差額,依民法第482條及勞基法第22條請求雇主補足。此外,若雇主持續違法拒不改善,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試用期月薪一萬元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基本工資規定。試用期並非法外空間,勞工自到職日起即受勞基法全面保障,雇主不得以試用期為由給付低於基本工資之薪資。
- 確認工作型態:先確認自身是否為全時工作(每週40小時),若為部分工時則按時數比例計算基本工資,但時薪亦不得低於法定基本時薪。
- 保留薪資證據:保存勞動契約、薪資條、銀行轉帳紀錄及出勤打卡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向雇主提出異議: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通訊軟體留存紀錄)向雇主明確表示月薪低於基本工資違法,要求調整至法定標準並補足差額。
- 向勞工局檢舉:備妥相關證據後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提出檢舉,要求實施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發自到職起至調整薪資前之基本工資差額。
- 評估終止契約之可能:若雇主拒不改善,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金額較大或雇主拒絕配合,建議向勞動法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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