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任職公司突然解僱,公司未依法給予預告期間,亦未發給資遣費。當事人認為該解僱行為並未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屬於非法解僱。當事人欲瞭解非法解僱之認定標準為何,以及遭非法解僱時可主張哪些法律上之權益與救濟措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
- 雇主未給予法定預告期間,勞工得請求之預告期間工資為何?
- 雇主未發給資遣費,勞工得請求之資遣費數額應如何計算?
- 非法解僱之情形,勞工得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恢復工作?
- 勞工遭非法解僱後,應循何種程序進行法律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經濟性解僱之法定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 雇主懲戒性解僱之法定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預告期間之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 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制資遣費計算基準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失業給付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 — 勞資爭議調解之申請
四、法律分析
依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採「法定事由制」,亦即雇主僅得於符合法定事由之情形下終止契約,不得任意解僱勞工。勞基法第11條列舉五款經濟性解僱事由,包括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及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第12條則列舉六款懲戒性解僱事由,包括詐欺訂約、對雇主施暴、曠職、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等。雇主若未能舉證其解僱符合上開任一法定事由,該解僱即屬違法,自始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關於非法解僱之法律效果,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參照),雇主違法解僱者,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勞工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雇主給付自違法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此際,因雇主違法拒絕勞工提供勞務,屬於受領遲延,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全額報酬。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雇主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請求權不因勞工未實際提供勞務而受影響。
即便勞工選擇不爭執解僱效力,而接受契約終止之事實,仍得依法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6條,按年資長短為10日至30日不等;資遣費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以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發給6個月。此外,勞工因非自願離職,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雇主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程序上,勞工遭非法解僱後應儘速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勞工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暫免徵收裁判費。勞工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雇主於訴訟期間繼續給付工資,以維持基本生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未具法定事由之解僱屬違法,不生終止效力。勞工得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解僱期間工資,或退而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保存解僱相關證據:保留公司口頭或書面通知解僱之錄音、訊息、電子郵件、離職單等,作為證明解僱事實之重要證據。
- 發函主張權利: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雇主,表明不同意解僱並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同時要求雇主給付工資及恢復工作。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恢復僱傭關係或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申請失業給付:若確定接受離職,應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給付。
- 提起民事訴訟:調解不成立時,儘速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訴訟期間繼續給付工資。
- 計算應得金額:詳細計算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積欠工資及解僱期間應付工資之總額,作為調解或訴訟之請求基礎。
- 諮詢專業律師:非法解僱案件涉及舉證責任分配及法律程序選擇,建議儘早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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