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每月薪資由公司拆分為兩部分發放:一半透過銀行轉帳匯入帳戶,另一半以現金方式直接給付。當事人懷疑公司此舉係為降低勞健保投保薪資級距,僅以轉帳部分之金額申報投保,藉此減少雇主應負擔之保費支出,同時可能涉及短報員工薪資所得以逃漏稅捐。當事人欲瞭解此種薪資發放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構成所謂「高薪低報」之違法情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將薪資拆為轉帳與現金發放,此種給付方式本身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雇主僅以部分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構成「高薪低報」而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 現金發放部分未列入薪資所得申報,是否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或所得稅法?
- 高薪低報對勞工之勞保給付、勞退提撥及未來退休金權益有何具體影響?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 工資應定期給付並提供薪資明細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應按實際薪資總額申報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以不實薪資申報之罰則及賠償責任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雇主應按月提繳工資申報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 未依規定提繳退休金之罰則
-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 投保薪資不實申報之處罰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薪資發放方式而言,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經勞工同意,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給付。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薪資必須全數以轉帳方式發放,因此雇主以部分轉帳、部分現金之方式給付工資,就發放方式本身尚難謂違法。然而,問題關鍵在於雇主是否據此將現金給付部分排除於勞健保投保薪資及所得稅申報之外。
關於高薪低報之認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不論雇主以轉帳或現金方式發放,全部薪資均應納入投保薪資計算。若雇主僅以轉帳部分申報投保薪資,即構成以不實薪資申報之違法行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除追繳保費差額外,並處以短報保費金額四倍之罰鍰。
高薪低報對勞工權益之影響甚鉅。勞保各項給付(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均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投保薪資偏低將直接導致給付金額減少。同樣地,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亦以申報薪資為基準,低報薪資將造成每月提繳金額不足,長期累積將嚴重影響勞工退休金專戶之總額。此外,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亦以投保薪資計算,高薪低報將導致勞工失業時所領取之給付縮水。
在稅務層面,雇主若未將現金發放部分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涉及短報扣繳稅額,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之扣繳義務,可處應扣未扣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就雇主本身而言,將現金支出不列入帳冊,亦可能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行為。勞工雖短期內因少報所得而減少個人所得稅負擔,但一旦遭國稅局查核補稅,仍須繳納稅款及加計利息,並無實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薪資分為轉帳與現金發放之方式本身尚非違法,但若雇主藉此僅以部分薪資申報勞健保投保金額及所得稅,即構成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將嚴重損害勞工之勞保給付、勞退提撥及相關社會保險權益。
- 查詢個人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目前投保薪資級距,比對是否與實際月薪總額(轉帳加現金)相符。
- 查詢勞退提繳紀錄:至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系統,確認雇主每月提繳金額是否以全額薪資為基準計算。
- 保留薪資證據:妥善保存每月銀行轉帳紀錄、現金簽收單據、薪資條或薪資明細,作為實際薪資總額之證明。
- 向勞保局檢舉:備妥薪資證據後,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要求更正投保薪資並追繳保費差額。
- 向國稅局檢舉:如確認雇主短報薪資所得,可同時向國稅局檢舉,要求查核雇主之扣繳申報是否正確。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雇主補足因高薪低報所短提之勞退金差額。
- 諮詢專業律師:如涉及金額龐大或雇主拒不改善,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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