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尋得水電工作,與雇主間僅有口頭約定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未簽署書面勞動契約。工作初期雇主均按週準時匯款給付薪資,但最後一週工作完畢後,雇主突然不再給付薪資並告知不需再來工作。拖延約兩個月後,雇主聲稱當事人之工作造成損失,擬將扣押之薪資作為損害賠償而拒絕給付。當事人亟欲瞭解如何追回應得之工作報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僅有口頭約定之僱傭關係是否成立?該約定有無法律上之效力?
- 雇主以勞工工作造成損失為由片面扣押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雇主主張之損害賠償是否得與工資債權互相抵銷?
- 當事人與雇主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對於權利主張有何影響?
- 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途徑追回被扣押之薪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口頭契約之法律效力。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勞動契約亦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雇主與當事人就工作內容、工資給付方式已有口頭合意,且雇主先前亦按約定給付薪資,足認雙方間之僱傭關係確已成立。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均可作為契約存在之證據。至於雙方間之法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須依工作之從屬性判斷。若當事人需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於指定時間地點提供勞務、使用雇主提供之工具設備,則應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其次,關於雇主扣押薪資之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更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函釋,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尚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損害賠償之謂。本案雇主在損害事實及金額均未經合法認定前,即片面扣押當事人薪資作為賠償,顯已違反上開規定。縱使勞工之工作確有瑕疵造成損害,雇主亦不得自行從工資中扣抵,而應循民事訴訟途徑另行求償。
再者,就抵銷之可能性而言,依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各債務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對待額互為抵銷。然而,工資債權具有維持勞工生活之社會功能,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立法意旨即在禁止雇主以任何理由片面扣減工資。實務上,最高法院亦認為,雇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尚未經確定前,不得逕以抵銷為由拒絕給付工資。雇主主張勞工工作造成損失,應另行舉證證明損害之存在、因果關係及金額,不得以此為由拒付工資。
至於追討途徑,當事人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如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利用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程序,訴訟費用較低且程序較為迅速。此外,若認定為勞動契約關係,當事人亦得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處以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口頭約定之僱傭契約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不得以勞工造成損失為由片面扣押工資。雇主之行為已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預扣工資之禁止規定。當事人有權透過法律途徑追回被扣押之薪資。
- 整理並保全證據:完整保存與雇主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包含工作內容約定、薪資約定、雇主拒付之對話)、銀行匯款紀錄及工作照片等。
- 發送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雇主於指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工資,並載明如逾期未付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工作地點所在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工資全額。
- 向勞工局檢舉:如確認為勞動契約關係,可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促使主管機關介入。
- 評估訴訟途徑:調解不成立時,依金額大小選擇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50萬元以下)或通常訴訟程序提起給付工資之訴。
- 釐清契約性質:評估與雇主間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如有爭議可請律師協助判斷,以確定適用之法律依據。
- 注意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應及早主張權利以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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