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貨運公司之機車快遞員,於執行送貨業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經鑑定當事人肇責較重。事故發生後,公司最初聲稱保險有兩萬元自負額,要求當事人簽署扣款同意書。然而,保險公司事後表示機車保險並無自負額之設計。儘管如此,公司仍援引內部規定,稱事故賠償金額超過三十萬元時員工須自付兩萬元,並已實際從當事人薪資中扣除。當事人質疑公司此做法之合理性,欲瞭解能否要求退回已被扣除之款項。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以內部規定要求員工自付兩萬元事故費用,該內部規定是否具有拘束員工之法律效力?
- 公司初稱保險有自負額後改援引內部規定,此前後不一之說詞對扣款正當性有何影響?
- 公司從員工薪資中扣除事故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工資全額給付及禁止預扣規定?
- 勞工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之損害,雇主與勞工間之損害分擔比例應如何認定?
- 當事人簽署之扣款同意書是否有效?能否主張撤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公司內部規定之效力。公司所援引之「事故賠償超過三十萬元時員工須自付兩萬元」之內部規定,其性質屬工作規則之一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法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若該規定未經合法程序制定或未經核備,其效力即有疑義。再者,即使該規定形式上合法,依勞基法第71條,工作規則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若該內部規定實質上構成預扣工資或將雇主經營風險轉嫁勞工,即與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強制規定相牴觸,應屬無效。
其次,關於扣款之合法性。依勞基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公司逕自從薪資中扣除兩萬元,不論其名目為何,均構成違法扣薪。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最初係以「保險自負額」為由要求員工負擔,惟保險公司已澄清機車保險並無自負額。公司在此事實被揭穿後,轉而援引內部規定作為扣款依據,其前後矛盾之說詞更加凸顯該扣款缺乏正當基礎。此種情形下,公司要求員工簽署之扣款同意書,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所定之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當事人得於發現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再者,就勞工執行職務致生損害之責任分擔而言,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此即表明,勞工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原則上由雇主對外負責,僅於勞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雇主始得向勞工求償。本案中,縱使當事人肇責較重,但交通事故通常屬過失行為而非故意,且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尚須依具體情形判斷。即使認定勞工有重大過失,雇主之求償權亦應考量勞工藉由提供勞務為雇主創造利益之事實,酌減求償金額,此為實務上常見之「損害分擔」原則。
最後,就當事人之救濟途徑而言,當事人得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要求退還已扣除之兩萬元。如扣款同意書係因公司虛稱保險有自負額而簽署,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意思表示,使扣款同意書自始無效。當事人可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亦得向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不實之保險自負額說詞及內部規定從員工薪資扣除兩萬元,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禁止預扣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公司退還已扣除之款項,並得撤銷因受詐欺所簽署之扣款同意書。
- 取得保險公司書面證明:向保險公司索取書面文件,確認機車保險並無自負額之事實,作為公司說詞不實之證據。
- 撤銷扣款同意書:以書面(建議用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撤銷因受詐欺所簽署之扣款同意書,並要求退還已扣除之兩萬元。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保存公司最初聲稱保險有自負額之通訊紀錄、扣款同意書影本、薪資條上之扣款紀錄等證據。
- 向勞工局檢舉: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公司退還違法扣除之兩萬元。調解程序免費且較訴訟迅速。
- 評估內部規定之合法性:查詢該內部規定是否經合法程序制定及報備,若有程序瑕疵可作為主張規定無效之依據。
- 諮詢勞動法律師:如金額爭議較大或涉及後續損害賠償分擔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整體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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