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調解中以監視器截圖作為加班證據是否可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於某公司任職,某日下班後突然收到老闆訊息通知隔天不用再來上班。當事人隨後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均遭雇主已讀不回。當事人已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即將開庭。因當事人在職時負責公司保全監視器系統及手機密碼變更,離職後仍可透過手機查看公司監視器畫面。當事人擬以監視器截圖作為證明其在職期間加班超時之證據,但不確定此種證據是否可被採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老闆以訊息通知隔天不用來上班,是否構成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解僱),當事人得否主張非自願離職?
  • 離職後仍透過原有帳號密碼存取公司監視器系統,所取得之截圖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是否涉及違法取證?
  • 勞工主張加班事實,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雇主未提供出勤紀錄時有何法律效果?
  • 當事人得否於勞資調解中同時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終止契約之認定。老闆以訊息通知當事人「隔天不用來」,依其文義及客觀情形判斷,應可認定雇主係以單方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此種情形屬雇主主動解僱,勞工並無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故應構成非自願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終止契約須具備法定事由,且應依第16條給予預告期間或發給預告工資,並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雇主以已讀不回方式拒絕履行上開義務,並不影響勞工之法定請求權。當事人應保留老闆傳送之訊息截圖作為雇主單方終止契約之證據。

其次,關於監視器截圖之證據適格性及取證合法性問題,此為本案最關鍵之爭點。當事人離職後仍以原有帳號密碼存取公司監視器系統,須審慎評估是否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雖於在職期間經授權管理該系統,但離職後其使用授權已然終止,繼續存取可能被認定為「無故」入侵。實務上,法院對於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得作為民事訴訟之證據,採取「利益衡量說」,審酌取證手段之違法程度、侵害之法益及所欲保護之法益間之比例關係。然而,即便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衡量後仍予採用,當事人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不可不慎。

再者,就加班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之義務。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若雇主未依法備置或提出出勤紀錄,法院得依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5項為不利於雇主之推定。因此,當事人於勞資調解或訴訟中,應先請求雇主提出出勤紀錄,若雇主拒絕提供或表示無紀錄可提供,法律效果將對雇主不利。此一途徑遠較自行取得監視器截圖更為安全且有效。

最後,關於勞資調解之範圍,當事人得於同一調解案中同時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開立。調解委員將就各項請求進行協調,若調解成立則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得於收到調解不成立通知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老闆以訊息通知不用上班構成雇主單方終止契約,當事人得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監視器截圖雖可能作為加班之輔助證據,但離職後未經授權存取公司系統有觸犯刑法之風險,建議優先透過法律程序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

  1. 避免繼續存取公司監視器:立即停止透過原有帳號密碼登入公司監視器系統,避免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之風險。
  2. 保全已有證據:保留老闆通知「不用來上班」之訊息截圖、雇主已讀不回之紀錄、以及在職期間已合法取得之任何出勤相關資料。
  3. 於調解中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在勞資調解中要求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提出出勤紀錄,若雇主拒絕,可請調解委員記明。
  4. 整理加班費請求之計算:盡可能以自身記憶、同事證詞、工作群組訊息紀錄等方式佐證加班事實,計算應得之加班費差額。
  5. 備妥調解請求項目清單:於調解中一併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及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列明各項金額計算依據。
  6. 調解不成立時及時起訴:若調解不成立,應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訴訟,以免逾越法定期限。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於調解前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針對證據策略及請求金額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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