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冒簽假單偽造請假紀錄,構成何種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直屬主管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在請假單上冒簽當事人姓名,偽造當事人之請假紀錄。此行為導致當事人之出勤紀錄與實際不符,可能影響薪資計算、考績評核及特別休假天數之認定。當事人欲瞭解主管冒簽假單之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何種責任,以及應如何蒐證與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主管未經同意冒簽員工姓名於假單上,是否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罪?
  • 主管將偽造之假單提交人資部門,是否另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因冒簽假單導致員工薪資遭扣減或權益受損,員工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 雇主對主管之冒簽行為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員工應如何蒐集證據及循何管道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主管未經當事人授權,擅自在假單上簽署當事人姓名,即屬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假單屬私文書性質,且偽造之假單將影響員工之出勤紀錄、薪資及特休權益,足以生損害於當事人,故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指出,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不以實際已生損害為必要。

其次,主管若將偽造之假單提交人資部門或呈送上級主管核准,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者,依偽造私文書之規定處斷。亦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構成牽連犯或想像競合,依較重之罪處斷。此外,主管若係以業務上之身分,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中為不實登載,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民事責任方面,主管冒簽假單之行為屬不法侵害當事人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因偽造假單而遭扣薪、喪失全勤獎金或考績受損等,均得向主管請求賠償。同時,主管係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實施上開行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雇主應與主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選擇向主管個人或向公司(或兩者共同)請求賠償。

就勞動法層面而言,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主管偽造假單導致出勤紀錄失真,亦涉及雇主違反出勤紀錄真實性之問題。若因此導致工資遭不當扣減,更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之原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主管冒簽假單之行為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當事人得提起刑事告訴。民事上亦可向主管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出勤紀錄之真實性受勞基法保障,雇主有義務更正不實紀錄。

  1. 保全偽造假單之證據:儘速取得或拍攝偽造假單之影本,比對假單上之簽名與自己平時簽名之差異,必要時可聲請筆跡鑑定。
  2. 調閱出勤紀錄:向公司人資部門申請調閱當事人之完整出勤紀錄(打卡紀錄、門禁紀錄等),與假單紀錄比對,證明假單所載請假日期當事人實際有出勤。
  3. 向公司正式申訴:以書面向公司人資部門或更高層主管提出正式申訴,要求調查主管冒簽行為、更正出勤紀錄,並補發因此遭扣減之薪資或獎金。
  4. 提起刑事告訴:備妥偽造假單影本、出勤紀錄比對資料等證據,向地方檢察署對主管提起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事告訴。
  5.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如因冒簽假單導致薪資遭扣、全勤獎金喪失或考績受損,可依民法向主管及公司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6. 向勞工局檢舉:若公司未積極處理或拒絕更正出勤紀錄,可向勞工局檢舉,要求實施勞動檢查,確保出勤紀錄之真實性。
  7. 諮詢專業律師: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涉及筆跡鑑定、證據蒐集等專業問題,建議儘速諮詢律師以擬定訴訟策略並確保證據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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