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工作場所中遭受霸凌行為,可能包含言語侮辱、不合理之工作指派、排擠孤立或其他使其身心受損之行為。當事人欲瞭解職場霸凌在法律上之定義與構成要件為何,雇主對於職場霸凌有無防治義務,以及受害勞工可採取哪些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我國法律對「職場霸凌」之定義與構成要件為何?實務上如何認定?
-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事件之防治義務為何?未盡義務時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霸凌行為人可能構成哪些刑事犯罪(如公然侮辱、恐嚇、強制等)?
- 受害勞工得否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 受害勞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職場霸凌之定義。我國目前並無專法對「職場霸凌」作明確定義,惟勞動部訂頒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將職場不法侵害定義為: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包含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心理暴力及性騷擾等。司法實務上,法院多參考此指引認定職場霸凌,並以行為之持續性、不對等之權力關係、行為之不合理性及對被害人身心之實質影響等要素作為判斷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6號判決指出,職場霸凌須具備「持續性」及「針對性」,偶發之職場衝突不當然構成霸凌。
其次,關於雇主之防治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要求雇主應建立職場不法侵害之書面預防計畫、設置申訴管道及調查處理機制。雇主若未盡上開防治義務,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雇主知悉霸凌事件而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依民法第188條,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職場霸凌行為依其具體態樣可能構成多種犯罪。言語侮辱可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或第310條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事恐嚇他人者,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肢體暴力,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77條傷害罪。受害者得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
在民事救濟方面,受害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依同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霸凌行為人為公司之受僱人(如主管),受害勞工得依民法第188條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此外,若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事,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場霸凌雖無專法定義,但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負有防治義務,霸凌行為人視具體情節可能面臨刑事及民事責任。受害勞工可循內部申訴、行政檢舉、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等多元管道救濟。
- 蒐集並保全證據:以錄音、截圖、書面紀錄等方式保存霸凌行為之證據,包含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及具體行為內容,建立完整之事件日誌。
- 向公司內部申訴:依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如人資部門、員工申訴專線)正式提出書面申訴,要求公司啟動調查程序並採取保護措施。
- 向勞工局檢舉:若公司未積極處理或包庇霸凌行為,可向勞工局(處)檢舉,要求對雇主實施勞動檢查,確認其是否落實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
- 就醫並保留診斷紀錄:如因霸凌導致身心健康受損(如焦慮、憂鬱、失眠),應儘速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作為日後求償之重要證據。
- 評估提起刑事告訴:若霸凌行為涉及公然侮辱、恐嚇或傷害等犯罪,可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追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備妥醫療費用單據、薪資損失證明及精神痛苦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及雇主連帶賠償損害。
- 諮詢勞動法律師:職場霸凌案件之舉證及法律適用較為複雜,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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