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過去存在高薪低報之情形,公司已有心改善並補足勞退6%之差額。公司內某員工(以下稱員工A)因高薪低報問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雙方已達成調解共識。然而員工A於調解後仍向主管機關檢舉公司之高薪低報行為,並主動告知其他在職員工及拉攏已離職之前員工,鼓勵其追溯求償。雇主欲瞭解員工A此等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A與公司已就高薪低報達成調解,調解成立後是否仍得就同一事由向主管機關檢舉?
- 員工告知其他同事及前員工高薪低報之事實並鼓勵求償,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如誹謗、妨害名譽等)?
- 雇主高薪低報之行政違法責任是否因與個別員工調解而免除?
- 雇主可否對員工A之檢舉及拉攏行為採取懲戒或法律行動?
- 其他在職或離職員工是否仍有獨立之求償權利?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投保薪資應按實際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以不實薪資申報之處罰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雇主提繳退休金之義務及計算基準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 違反提繳規定之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 勞工申訴權保障,雇主不得因檢舉而為不利處分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 調解成立之效力
- 刑法第310條 — 誹謗罪(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調解效力與檢舉權之關係而言,勞資爭議調解之效力僅及於調解當事人間之私法權利義務,不影響行政機關對雇主違法行為之查處權限。換言之,員工A與公司就損害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僅解決雙方間之民事爭議,但公司高薪低報之行政違法行為(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覈實申報義務)並不因調解而免責。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因此,員工A調解後仍向主管機關檢舉,屬於行使法定申訴權,原則上受法律保護。
其次,關於員工A告知其他員工及前員工之行為。員工A將公司高薪低報之事實告知其他受影響之勞工,使其知悉自身權益受損之情形,本質上係傳遞真實資訊並提醒同事注意其法定權益。由於高薪低報確實為公司之違法行為,員工所傳述者為真實事實,且目的在於維護勞工權益,依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所為之善意言論,不罰。因此,只要員工A所述內容屬實且未有捏造或誇大不實之情事,難以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至於「拉攏」一詞,法律上每位勞工本即享有獨立之請求權,員工A僅係告知其他勞工權益受損之事實,其他勞工是否主張權利係基於個人自由意志之決定,不構成違法。
再者,雇主應認知,高薪低報之違法責任並不因與個別員工調解而消滅。主管機關一旦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裁處罰鍰,並要求雇主補足投保薪資差額及勞退提繳不足額。其他在職或離職員工亦各自享有獨立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員工A之調解而受影響。雇主若因員工A之檢舉而對其為解僱、降調等不利處分,反而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構成違法報復,可能面臨更嚴重之法律後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A調解後向主管機關檢舉及告知其他員工高薪低報之事實,屬於行使法定申訴權及傳遞真實資訊,原則上不構成違法。雇主應正視自身高薪低報之違法責任,不宜對檢舉員工採取不利處分,以免觸犯勞動基準法之報復禁止規定。
- 全面清查投保薪資:立即清查全體員工(含已離職員工)之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薪資相符,計算歷年短報之差額。
- 主動補正違法事項:盡速向勞保局及勞退基金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補繳勞保費及勞退金差額,以降低行政裁罰風險。
- 切勿對檢舉員工報復:不得因員工A之檢舉行為而對其解僱、降調、減薪或為任何不利處分,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4條。
- 評估調解範圍:檢視與員工A之調解內容,確認調解是否已涵蓋所有爭議事項,若調解僅限於勞退差額,員工A就其他損害(如勞保給付差額)仍可能另行主張。
- 準備因應其他員工求償:針對可能提出求償之其他在職及離職員工,預先計算各員工應補差額,評估是否主動協商和解,以降低整體訴訟風險及成本。
- 建立合法薪資申報制度:檢討並改善公司薪資及投保申報流程,確保日後依法覈實申報,避免再次發生高薪低報之情事。
- 諮詢勞動法律師:建議聘請專業勞動法律師,全面評估公司之法律風險,研擬因應策略,並就後續可能之調解或訴訟提供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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