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離職後店長拖欠最後10天薪水,如何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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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店家之打工人員,於8月10日離職。雇主(店長)僅給付7月份薪水,8月1日至10日共計10天之薪資迄未發放。當事人向店長詢問剩餘薪資何時給付,店長承諾於9月10日匯款。然而9月10日當日當事人再次催問時,店長僅回覆「找時間處理」,並未依約匯款。當事人欲瞭解如何追討被拖欠之10天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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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於勞工離職後未依約定期限給付工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給付規定?
  • 雇主口頭承諾匯款日期卻未履行,當事人得主張何種法律權利?
  • 當事人可循何種程序追討被拖欠之10天薪資(勞資爭議調解、支付命令、民事訴訟)?
  • 雇主拖欠離職勞工薪資,主管機關得否依法裁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因此,雇主於勞工離職後仍有義務依約定發薪日或最遲於次月發薪日給付勞工已提供勞務之工資。店長僅給付7月薪水而未給付8月1日至10日之工資,已明確違反上開工資全額給付之規定。

就雇主口頭承諾9月10日匯款而未履行一事,依民法規定,承諾給付日期即為清償期之約定,雇主逾期未給付已構成給付遲延。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29條主張遲延利息,以及依民法第231條請求遲延損害賠償。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7條明定,主管機關於接獲勞工申訴後,得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雇主屆期未給付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就追討薪資之程序而言,當事人可優先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程序迅速且免費,通常於申請後20日內召開調解會議。若調解成立,調解紀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雇主若不履行,當事人可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支付命令程序簡便快速,法院毋庸開庭審理,僅需書面審查即可核發,適合金額確定、事實明確之工資請求案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勞工離職後拖欠已提供勞務之10天薪資,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及定期給付之規定。當事人依法有權請求雇主立即給付積欠工資,並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司法程序追討。

  1. 保存對話證據:完整截圖保存與店長之間關於薪資催討之通訊紀錄(含承諾9月10日匯款之訊息),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2. 發送書面催告: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雇主限期給付積欠工資,明確載明金額、給付期限及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3. 向勞工局申訴及申請調解: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同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積欠之10天薪資。
  4. 聲請支付命令: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僅需裁判費之三分之一,且無需出庭,適合小額薪資追討。
  5. 備妥出勤及薪資證據:整理在職期間之排班表、出勤紀錄、薪資轉帳紀錄或薪資袋等,證明已提供勞務之事實及應得工資金額。
  6. 注意請求權時效:工資請求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宜儘早行使權利,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權。
  7. 考慮向勞工局檢舉: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將依法實施勞動檢查,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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