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制勞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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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公司約定日薪為新臺幣1,350元,每月休息四天,採有工作才給付薪資之方式。當事人職務為外勤人員且需待命,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5點(含1小時休息時間,實際工作8小時)。當事人欲瞭解若於休息日以相同時段(8點至17點)出勤工作,加班費之計算公式為何,並詢問是否為日薪1,350元加上時薪168.75元乘以8小時之加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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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日薪制勞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如何換算?日薪1,350元除以8小時為時薪168.75元之計算是否正確?
  •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何種加成比率計算?
  • 月休四天之排班方式是否符合勞基法一例一休之規定?休息日與例假日如何區分?
  • 外勤待命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並計算加班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換算。當事人日薪為1,350元,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350元除以8小時,等於168.75元。此換算方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須注意者,工作時間8點至17點共9小時,扣除中間1小時休息時間後為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故以8小時計算時薪並無問題。

其次,關於休息日出勤加班費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即時薪乘以4/3);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即時薪乘以5/3)。因此,休息日出勤8小時之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前2小時加班費為168.75元乘以(1+1/3)乘以2小時,等於168.75元乘以1.34乘以2,約為452.25元(取至小數後,以四捨五入計);後6小時加班費為168.75元乘以(1+2/3)乘以6小時,等於168.75元乘以1.67乘以6,約為1,690.88元。休息日8小時之加班費合計約為2,143元。惟須特別說明,此處「另再加給」之意義,依勞動部函釋,係指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已包含原本應休息而未工作之當日工資在內,故日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之當日總報酬即為上述加班費金額(約2,143元),並非在原日薪1,350元之外再另加此金額。

再者,關於月休四天是否合法。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每月約4.3週計算,每月至少應有約8至9天休息。月休四天之安排明顯低於法定標準,已違反勞基法第36條規定。另外,外勤待命時間之認定上,依實務見解及勞動部函釋,若勞工於待命期間須留於指定處所、隨時聽從雇主指揮調度而無法自由活動,該待命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當事人需待命之外勤工作型態,其待命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應視具體約定及實際執行情形而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日薪1,350元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68.75元,休息日出勤8小時之加班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算,前2小時加給1/3、後6小時加給2/3。另外,月休四天之排班已低於法定一例一休之最低標準,雇主涉嫌違法。

  1. 確認休息日與例假日之區分:釐清每月4天休假中哪些屬於例假日、哪些屬於休息日,因兩者之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同,例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工資。
  2. 核算實際應休天數: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月休四天明顯不足,應要求雇主補足法定休假日數。
  3. 保留出勤紀錄:詳細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休息日及例假日出勤情形,作為日後計算加班費差額之依據。
  4. 釐清待命時間性質:確認外勤待命期間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須留於特定處所,若屬工作時間應納入加班費計算。
  5. 向雇主主張權利:以書面方式向雇主提出休息日加班費之正確計算方式,要求依法給付加班費差額。
  6. 向勞工局申訴:若雇主拒絕依法給付加班費或改善月休四天之違法排班,可向當地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攜帶勞動契約、薪資單及出勤紀錄,諮詢勞動法律師,完整計算歷月短付之加班費並評估追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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