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工作場所任職期間,因故與老闆發生爭執,老闆當場口頭告知「明天不用來了」。然而事後當事人發現,排班表上並未記載其遭解僱,而是被標記為曠職。此外,該工作場所實行做滿兩個月始發放第一個月薪水之制度,等同押扣一個月薪資。當事人欲瞭解老闆口頭所述是否構成合法解僱,以及離職後雇主是否應立即結清全部已工作之薪資,包含先前遭押扣之部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老闆口頭告知「明天不用來了」是否構成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即解僱)?
- 雇主在排班表上記為曠職而非解僱,是否影響口頭解僱之法律效力?
- 雇主實行「做兩個月領一個月薪水」之押薪制度,是否違反工資定期全額給付原則?
- 勞工遭解僱後,雇主應於何時結清工資?是否應給付資遣費?
- 雇主未依法定程序解僱(無預告、無法定事由),勞工得主張何種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口頭解僱之效力。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以書面為之,口頭表示亦可成立。老闆在爭執後明確告知當事人「明天不用來了」,依其文義及當時情境判斷,足認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此一口頭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當事人時即生效力。雇主事後在排班表上記為曠職,並不能改變已生效之解僱事實,此舉反映雇主意圖規避解僱之法律責任,製造當事人係自行曠職之假象。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0號判決即肯認,雇主口頭告知勞工不用再來上班,即構成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其次,關於押扣薪資之合法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雇主要求員工做滿兩個月才發放第一個月薪水,等同押扣一個月工資,明顯違反上開工資全額定期給付之規定。此外,勞基法第26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處之「預扣」包含延後發放工資之情形。雇主此種做法已構成違法,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再者,本案雇主係因與勞工爭執而口頭解僱,並非基於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法定事由,屬違法解僱。然勞工如不欲主張回復僱傭關係,得視為雇主依第11條資遣,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勞工被資遣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因此,當事人得請求雇主立即給付全部已工作但尚未領取之薪資(含押扣之一個月薪資),以及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老闆口頭告知「不用來了」即構成解僱之意思表示,排班表記為曠職不影響其效力。雇主押扣一個月薪資之制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定期給付原則。當事人有權請求結清全部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蒐集口頭解僱證據:整理爭執經過之相關證據,如在場同事之證詞、通訊紀錄、排班表截圖等,以證明遭雇主口頭解僱之事實。
- 發存證信函確認解僱:以存證信函向雇主確認遭口頭解僱之事實,同時請求結清全部積欠薪資(含押扣之一個月薪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向勞工局申訴押薪制度: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檢舉雇主押扣薪資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將依法實施勞動檢查並裁罰。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 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如雇主拒絕,可透過調解或向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
- 注意請求權時效: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第126條),資遣費請求權時效亦為5年,應儘速主張以保障權益。
-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如調解不成立或雇主拒不給付,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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