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月薪制員工,原定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每週休二日。某日晚間雇主透過LINE群組通知,自隔日起改為下午一點上班,且該期間薪資以半薪計算。當事人於群組中立即回覆不接受此安排,因會導致薪資大幅減少,並於隔日仍照常上午九點到公司上班。當事人欲瞭解在雇主已宣布但尚未實際扣薪的情況下,是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動終止契約,以及雇主是否須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變更工作時間並以半薪計算,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
- 雇主雖已公告但尚未實際扣薪,勞工是否仍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主動終止契約?
- 雇主之片面減薪公告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違反勞動契約」或第6款「違反勞工法令」之事由?
- 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後,是否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應遵守之事項)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資遣費之計算標準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制資遣費計算基準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 非自願離職之定義與失業給付要件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 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罰則
四、法律分析
工資及工作時間為勞動契約之核心要素,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條件之變更,包括工作時間之調整及薪資之增減,均須經勞雇雙方合意始得為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通知改變上班時間並以半薪計算,已構成單方變更勞動契約之核心條件,違反契約自由及勞基法工資保障之強制規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明確揭示,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減少工資,此屬勞動契約之不利益變更,對勞工不生拘束力。
關於勞基法第14條之適用,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雇主透過LINE群組公告自隔日起改為半薪上班,此一公告雖尚未實際執行扣薪,但已明確表達將減損勞工既有勞動條件之意思。實務見解認為,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以損害已實際發生為必要,只要雇主之行為客觀上足以認定有損害勞工權益之可能性即已該當。雇主公告半薪上班之行為,客觀上已對勞工之薪資權益造成具體威脅,勞工無須等待實際扣薪後始得主張。
此外,雇主片面變更工作時間亦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調動五原則。該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之變更。本案雇主將上班時間從上午九點改為下午一點並減為半薪,顯然對勞工之工資為不利變更,違反調動五原則之要求。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者,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此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者亦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值得注意的是,勞工行使第14條終止權有30日之除斥期間,自知悉雇主違法事由之日起算,逾期即不得再行使,當事人應儘速採取行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片面通知改為半薪上班已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之行為,即使尚未實際扣薪,勞工仍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截圖保存LINE通知:將雇主於LINE群組中發布之半薪上班通知完整截圖保存,包含發布時間及內容,作為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之關鍵證據。
- 保存拒絕接受之紀錄:保留自己在群組中回覆不接受該安排之訊息紀錄,證明勞工未同意此一勞動條件變更。
- 注意30日除斥期間:勞基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應自知悉雇主違法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喪失權利,務必及早決定並採取行動。
- 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以存證信函或書面方式向雇主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同時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計算資遣費金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應得之資遣費,確認金額後於書面中一併請求。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諮詢勞動法律師:鑑於本案涉及第14條終止權之行使時機及要件認定,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確保權利主張之完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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