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遣預告期不足且拒絕支付預告工資,勞工如何主張權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任職多年,年資已滿3年以上。公司以虧損為由,於9月22日通知當事人資遣,要求做到9月30日離職,預告期間僅有8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當事人之年資應享有30天之預告期間,公司顯然預告期不足,短少22天。當事人向公司要求給付不足預告期間之預告工資,遭公司拒絕。當事人欲確認預告工資之請求是否合理,以及應如何主張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僅給予8天預告期而非法定30天,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
  • 預告期間不足時,雇主應給付之預告工資如何計算?
  • 公司拒絕支付預告工資,勞工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 預告工資之給付是否影響資遣之合法性?即公司給付預告工資後是否代表資遣合法?
  • 勞工除預告工資外,尚得請求哪些資遣相關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預告期間之法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本案當事人年資已滿3年以上,公司資遣應於30日前預告。然公司於9月22日通知、要求做到9月30日,預告期間僅8天,顯然違反第3款之30日預告期規定。

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明定:「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此即所謂「預告工資」。預告工資之計算方式為:以勞工1日工資乘以不足之預告日數。本案應有30天預告期,實際僅給8天,不足22天,公司應給付22天之預告工資。所謂「1日工資」依實務見解,係以終止契約前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計算。

值得釐清者,預告工資之給付與資遣合法性係屬二事。勞基法第16條第3項係賦予雇主選擇權:雇主得選擇遵守預告期間,讓勞工繼續工作至期滿;亦得選擇縮短或不給預告期間,但應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之工資作為補償。換言之,公司縮短預告期間本身並不違法,但必須給付預告工資作為代償。公司拒絕給付預告工資,始構成違法。因此,若公司同意給付22天之預告工資,則資遣程序在預告方面即屬合法,但不代表資遣事由本身合法。資遣事由是否合法,仍須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之要件判斷(如本案以虧損為由,公司應舉證確有虧損之事實)。

此外,當事人遭資遣時,除預告工資外,尚得請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適用新制之勞工,資遣費按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當事人亦應確認公司是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請領失業給付。勞工另享有勞基法第16條第2項所定之謀職假權利:於預告期間內,每星期得有2日之工作時間外出謀職,工資照給。公司縮短預告期間,等同剝奪勞工之謀職假權利,此亦為應給付預告工資之法理基礎之一。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資遣當事人僅給8天預告期,不足法定30天,短少22天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給付22天之預告工資。公司拒絕給付預告工資屬違法行為,當事人之請求完全合理合法。預告工資之給付僅補償預告期不足,不等同資遣事由本身合法。

  1. 以書面催告公司給付: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公司於一定期限內給付22天之預告工資,並副本保留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2. 同時確認資遣費給付:檢視公司是否依法給付足額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新制),確認金額是否正確。
  3.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就業保險法向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4.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若公司仍拒付預告工資,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5. 審視資遣事由合法性:確認公司以「虧損」為由資遣是否屬實。若公司無法舉證確有虧損,資遣恐屬違法解僱,可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另行主張損害賠償。
  6. 保全相關證據:保存資遣通知書、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等文件,作為日後調解或訴訟之證據。
  7. 諮詢專業律師: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之計算涉及平均工資認定等技術問題,建議委請勞動法律師精算應得金額並評估訴訟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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