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員工至集團另一旗下公司之正確法律程序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集團公司欲將旗下一名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員工,調動至集團另一子公司擔任顧問職務。由於原公司與調入之子公司為不同法人格之事業體,此調動涉及勞動契約當事人之變更,並非單純之內部職務異動。當事人欲了解此類跨公司調動應遵循之正確法律程序,以及如何保障員工之年資、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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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將員工調至集團內另一法人公司,是否屬勞基法第10條之1所規範之「調動」,抑或本質上為「轉僱」?
  • 跨公司調動是否須經勞工書面同意?未經同意之調動效力為何?
  • 員工於原公司之工作年資,在轉至新公司後是否當然延續?如何確保年資不中斷?
  • 跨公司調動時,原公司是否須結清資遣費或退休金差額?
  • 新公司提供之勞動條件(薪資、職稱、工作地點)是否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集團企業內跨公司調動,因原公司與新公司為不同之法人格,勞動契約之當事人(雇主)隨之變更,其性質並非勞基法第10條之1所稱同一雇主內部之調動,而是「轉僱」,即原勞動契約之終止與新勞動契約之成立。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指出,關係企業間各公司為獨立法人,員工於不同法人間之調動,涉及勞動契約當事人之變更,原則上須經勞工同意。因此,雇主不得單方面以業務需要為由,逕行將員工轉至其他法人公司任職。

就正確程序而言,跨公司調動應分為以下步驟:首先,原公司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說明調動至新公司之原因、新職務內容、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及其他勞動條件。其次,原公司應與勞工合意終止原勞動契約。若年資不予承認並轉移,原公司應依勞基法第17條計算並給付資遣費,同時結清特別休假、加班費等未付款項。再者,新公司應與勞工簽訂新勞動契約,約定薪資、職務內容、工作地點等條件,且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原契約。最後,新公司應於到職日為勞工辦理勞健保加保及勞退提繳。

關於年資保障問題,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雇主應留用員工且承認其年資。然而關係企業間之跨公司調動是否適用該條,實務上見解不一。較穩妥之作法為於新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新公司承認勞工於原公司之工作年資」,以確保勞工日後請求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年資得以合併計算。若新公司不承認年資,原公司即應結清年資並給付資遣費。另就勞退新制部分,因勞工退休金為個人專戶制,轉僱不影響已提撥之退休金,但新公司應確實接續按月提繳。

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名義上稱為「調動」,若實質上導致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如降薪、變更職務性質、增加通勤負擔等),勞工得拒絕該調動。若雇主強行實施,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此外,集團企業若慣行以調動之名行裁員之實,將員工轉至無實質業務之子公司後再予以解僱,此種脫法行為亦得由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集團內跨公司調動本質為轉僱,須經勞工書面同意,並由原公司終止契約、新公司成立新契約。若未妥善處理年資承認及勞動條件保障,恐構成違法調動或變相解僱。

  1. 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以書面方式向勞工說明調動之原因、新公司職務內容、薪資待遇及勞動條件,並取得勞工書面簽署之同意書。
  2. 結清原公司年資:若新公司不承認年資,原公司應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其他未付款項。
  3. 簽訂新勞動契約:由新公司與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明確載明薪資、職務、工作地點及是否承認原公司年資。
  4. 確保勞動條件不低於原契約:新公司提供之薪資待遇及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原公司,避免構成不利益變更。
  5. 辦理勞健保及勞退轉移:原公司於離職日辦理勞健保退保,新公司於到職日辦理加保及勞退提繳,確保無空窗期。
  6. 製作調動協議書:由原公司、新公司與勞工三方簽署調動協議書,載明年資承認、勞動條件保障等約定,以杜絕日後爭議。
  7. 諮詢勞動法律師:跨公司調動涉及多項法律風險,建議事先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審閱相關契約文件以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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