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疑似未依法投保勞健保,薪資遭不當扣繳健保費如何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9月開始第一份工作,入職時雇主口頭告知會辦理勞健保加保。12月1日當事人另至第二家公司任職並由該公司辦理健保加保。12月23日當事人收到第一份工作之12月薪資明細,該月僅工作3小時、收入504元,但雇主卻從中扣除兩個月之健保費共計3,260元。當事人回頭檢視9月至11月之薪資紀錄,發現從未被扣繳任何勞健保費用,因此強烈懷疑雇主在9月至11月期間根本未為其辦理投保。當事人欲瞭解此扣款是否合理,以及可否向勞保局或健保署檢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是否有法定義務於勞工到職時即辦理勞保及健保加保?
  • 9月至11月期間薪資未扣繳保費,是否足以推認雇主未依法投保?
  • 雇主得否於12月一次扣繳兩個月健保費?從僅504元薪資中扣除3,260元是否合法?
  • 當事人12月已由第二家公司加保健保,第一家公司是否仍得扣繳健保費?
  • 勞工發現雇主未依法投保時,得循何種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雇主之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保加保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亦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三日內為其辦理健保投保。此為法定強制義務,不因勞工同意或不知情而免除。本案當事人9月入職時雇主雖口頭表示會加保,但9月至11月薪資從未扣繳任何勞健保費用,此一情形確實令人合理懷疑雇主是否確實辦理投保。勞工保險及健保之保費分為雇主負擔與勞工自付部分,雇主依法應於每月薪資中代扣勞工自付額並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繳納,若三個月皆未扣繳,可能確實未辦理加保。

其次,關於12月一次扣繳兩個月健保費之合法性問題。即使雇主係因遲延加保而事後補辦,補收先前未扣之勞工自付額,亦有諸多疑點。第一,若雇主確於9月加保但未扣繳保費,事後雖得補收,但不應一次從微薄薪資中全額扣除。依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僅得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扣薪,且扣除後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標準。從504元薪資中扣除3,260元,使薪資成為負數,顯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第二,當事人12月1日起已由第二家公司辦理健保加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受僱者應以主要工作之投保單位為健保投保單位。若第一家公司12月仍收取健保費,應確認該月是否仍有投保事實,或是否屬重複投保之情形。

關於勞工退休金提繳部分,亦值得關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6%之退休金。若雇主9月至11月未為當事人辦理勞保加保,極有可能同時未辦理勞退提繳,當事人之勞退個人專戶將有短繳之情形。當事人可至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系統確認。

就救濟途徑而言,當事人得採取以下措施:一、至勞保局臨櫃或透過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勞保投保紀錄,確認9月至12月間之加保及退保日期;二、至健保署查詢健保投保紀錄,確認各期間投保單位;三、若確認雇主未依法投保,可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提出檢舉,主管機關將依法裁處罰鍰並命雇主補辦投保及補繳保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未依規定加保者,除處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無法請領相關給付),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此外,雇主之違法行為亦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事由,勞工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9月至11月薪資從未扣繳勞健保費,高度懷疑雇主未依法投保。12月從僅504元薪資中扣除3,260元健保費,不論扣繳名目為何,均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當事人應儘速查詢投保紀錄以確認事實,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檢舉。

  1. 查詢勞保投保紀錄:攜帶身分證至勞保局各辦事處臨櫃查詢,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確認9月起之勞保加保紀錄及投保薪資。
  2. 查詢健保投保紀錄: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或各地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健保投保紀錄,確認各月投保單位及保費繳納情形。
  3. 查詢勞退提繳紀錄:至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系統確認雇主是否按月提繳6%勞退金,有無短繳或未繳之情形。
  4. 保留薪資證據:保存所有薪資條、薪資轉帳紀錄、12月薪資明細(載明扣繳項目及金額),作為日後檢舉或訴訟之證據。
  5. 向主管機關檢舉:備妥證據後,分別向勞保局(檢舉未投保勞保及未提繳勞退)及健保署(檢舉未投保健保或不當扣繳保費)提出檢舉申訴。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返還不當扣繳之健保費、補提勞退金額,並視情況主張損害賠償。
  7. 諮詢專業律師:若雇主拒不配合或爭議金額較大,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或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評估是否行使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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