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資遣不適任員工,資遣程序是否完備?法律風險與注意事項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家族企業之管理者,其所管轄之員工長期表現不佳,經常以各種理由推託交辦工作,工作完成率低,且多次造成物料損失及延誤交期。某次工作會議中,該員工當眾大聲咆哮並使用不雅言語,現場有其他員工作為目擊證人。管理者於12月24日口頭通知該員工下週不用來上班,該員工於隔年1月5日至公司領取資遣費並簽署離職相關文件。雇主已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補償,惟不確定資遣程序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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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工作態度不佳、完成率低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要件?
  • 雇主是否已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是否曾給予員工改善機會?
  • 員工在工作場所咆哮辱罵之行為,是否得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口頭通知「下週不用來」是否構成合法之資遣通知?預告期間是否符合規定?
  • 員工事後簽署離職文件並領取資遣費,是否表示已同意資遣而不得再行爭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資遣事由之認定。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所謂「不能勝任」,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不僅包括勞工客觀上之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亦包含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之情形,即勞工怠忽所擔任之工作、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均屬之。本案員工經常推託工作、完成率低、造成物料損失,應可認定其屬主觀上不能勝任之情形。

然而,實務上法院對解僱採取「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雇主解僱勞工應為最後不得已之手段。雇主於資遣前應先採取警告、記過、調職、教育訓練等較輕微之處分或輔導措施,給予員工合理之改善期間,經輔導仍無法改善時始得資遣。若雇主未能舉證證明已踐行此一程序,法院可能認定解僱不合法。本案中,雇主應檢視是否曾對該員工進行書面警告、績效改善計畫(PIP)或其他輔導措施,並留有相關紀錄。若缺乏此類文件,資遣之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其次,關於員工咆哮辱罵行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在工作場所大聲咆哮並使用不雅言語,若情節達到「重大侮辱」之程度,雇主得據此不經預告解僱且無須給付資遣費。惟是否構成「重大侮辱」,法院會就具體情境、言語內容、對象及慣例等綜合判斷。值得注意的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2項,雇主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本案雇主既已選擇給付資遣費之方式處理,應屬依第11條第5款資遣,此時即須符合預告期間及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求。

關於程序面之問題,12月24日口頭通知「下週不用來」,實質上構成資遣之意思表示,但以口頭為之較難舉證。預告期間方面,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應依員工年資給予法定預告期間(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十日、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二十日、三年以上者三十日),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員工於1月5日簽署離職文件並領取資遣費,雖可視為雙方就終止契約達成合意,但若勞工事後主張係在不得不接受之情形下簽署,法院仍可能審查資遣之合法性。實務上,員工領取資遣費之行為並不當然等同放棄爭訟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雇主以員工不適任為由資遣並給付資遣費,方向大致正確,但程序上可能存在缺漏。最大風險在於是否踐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事前輔導改善紀錄之留存),以及口頭通知與預告期間是否合法充足。員工簽收資遣費不代表完全喪失爭訟權利,雇主仍應補強相關書面紀錄。

  1. 補建書面紀錄:彙整該員工任職期間之績效考核紀錄、工作缺失報告、物料損失紀錄、會議紀錄等,盡可能還原曾進行口頭或書面輔導之事實,並請在場證人出具書面陳述。
  2. 確認離職文件內容:檢視員工已簽署之離職文件是否明確載明離職原因(資遣)、資遣費金額、工資結清情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若有不足應盡速補正。
  3. 確認預告期間合規:核算12月24日至員工最後工作日之間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6條之法定預告期間,若不足則應補付預告期間工資。
  4. 辦理資遣通報:確認是否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如尚未通報應立即補辦。
  5.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勞工,以維護勞工申請失業給付之權益。
  6. 建立未來管理制度:制定明確之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載明績效考核標準、違規懲處程序、績效改善計畫(PIP)流程,確保日後處理類似案件時有完整之程序依據。
  7. 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鑒於本案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法律風險,並備妥因應勞工日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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