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僅工作八天即遭資遣,資遣費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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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新進員工於12月16日到職,約定月薪為新臺幣33,500元,惟到職僅八天(12月16日至12月23日)即遭雇主資遣。雇主欲計算該員工之資遣費,對於月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產生疑義,不確定應以約定月薪33,500元作為計算基礎,抑或僅以該員工八天實際工資約8,933元為計算依據。雇主希望瞭解法律上正確之資遣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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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工作未滿六個月之勞工,其平均工資應如何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計算?
  • 月薪制勞工僅工作八天即遭資遣,平均工資應以約定月薪或實際領取金額為基礎?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勞工,資遣費應依何種標準計算?
  • 雇主資遣到職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預告期間之規定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本案員工為月薪制,約定月薪33,500元,工作期間為12月16日至12月23日共八天。依上開規定,計算方式為:八天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八天,再乘以三十,即為日平均工資換算成月平均工資。月薪制員工之月薪係按三十日計算,因此八天之工資應為33,500元除以30天乘以8天,約為8,933元。平均工資則為8,933元除以8天乘以30天,結果仍為約33,500元。換言之,月薪制勞工之平均工資,基本上就是其約定之月薪金額。

資遣費之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制之勞工(2005年7月1日以後到職者),資遣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本案員工工作八天,年資為8/365年。計算公式為:33,500元 x 1/2 x 8/365,約為367元。雖金額不高,但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不得免除。

關於預告期間,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惟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法條並無明文規定預告期間。然而,勞動部函釋認為,工作未滿三個月之勞工雖法無明文預告期間之規定,雇主仍宜儘早告知,以維勞工權益。若雇主未予預告即終止契約,實務上可能被主張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此外,雇主資遣勞工時,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應於資遣前十日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者可處罰鍰。

另應注意,雇主須依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以利勞工日後申請失業給付。惟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須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本案員工僅工作八天,恐不符請領資格。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仍應開立,因勞工之就業保險年資可能有前職累計。雇主另應確認是否已依法為該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及就業保險,並於離職時辦理退保手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月薪制勞工之平均工資計算,即使僅工作八天,依法應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日數再乘以三十天核算,結果原則上等同約定月薪33,500元。資遣費應以此平均工資為基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按工作年資比例計算。

  1. 正確計算資遣費:以平均工資33,500元為基礎,依公式「33,500 x 1/2 x (8/365)」計算資遣費約367元,並於終止契約時或約定期限內發給。
  2. 結清工資:按比例計算員工八天之工資(33,500 x 8/30 = 8,933元),連同資遣費一併結清給付。
  3.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勞工,載明離職原因為資遣。
  4. 通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資遣前十日(或資遣時立即)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
  5. 辦理勞健保退保:於員工離職當日辦理勞保、健保及勞退之退保及停繳手續,避免遲延退保產生額外費用。
  6. 留存書面紀錄:將資遣事由、資遣費計算明細、工資結算單等資料製作書面紀錄,雙方簽名確認,以備日後查核或爭議之用。
  7. 諮詢勞動法專業人士:如對資遣程序或計算方式仍有疑義,建議洽詢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法律師,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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