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過去良好工作表現,獲海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利(ESOP)。當事人於前一年10月提出認股申請,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於同年1月6日上午發信同意認股。然而同日下午,總經理約談當事人告知資遣決定,當事人表示同意但要求依法計算資遣費。當事人隨即完成認股匯款程序。公司於下班後發出資遣通知並封鎖當事人所有系統權限。1月10日人資提出二擇一方案:接受不含認股之資遣費,或公司收回資遣改執行績效改進計畫,當事人均予拒絕。公司試圖退還認股款項遭當事人拒絕。嗣後公司未發放年終獎金,並發出曠職通知。當事人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質疑僱傭關係是否仍然存在、如何主張股票權利、認股價差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等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已發信同意認股,認股契約是否已成立生效?公司得否事後以資遣為由撤銷或解除認股契約?
- 公司同日上午同意認股、下午告知資遣,此時序安排是否構成以資遣手段侵害員工認股權利之不法行為?
- 當事人與公司間之僱傭關係現況為何?公司先資遣後發曠職通知,法律效果應如何認定?
- ESOP認股價差(市價與認購價之差額)是否應納入勞基法「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
- 公司未發放年終獎金是否合法?當事人得否請求給付?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認股契約之效力。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當事人提出認股申請(要約),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於1月6日上午發信同意(承諾),認股契約於該意思表示到達當事人時即已成立生效。公司嗣後以資遣為由試圖撤銷認股或退還款項,欠缺法律依據。認股契約一經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有法定撤銷事由(如詐欺、脅迫)或約定解除條件外,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解消。公司封鎖系統權限阻止當事人行使認股權利之行為,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其次,關於僱傭關係之認定與曠職通知之效力。公司於1月6日下午告知資遣,若資遣係依勞基法第11條為之,勞動契約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終止。然公司嗣後又提出「收回資遣、改執行績效改進計畫」之選項,且發出曠職通知,此前後矛盾之行為使僱傭關係之狀態陷入混亂。依最高法院見解,雇主一旦為資遣之意思表示並經勞工收受,除經勞工同意外,不得片面撤回。因此,若當事人已收受資遣通知且表示同意,勞動契約應已終止,公司事後再發曠職通知不生效力。反之,若公司主張資遣尚未生效,則僱傭關係仍存續,當事人無到職義務之爭議需進一步釐清。當事人在此情形下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終止契約,亦屬合理之法律策略。
再者,關於ESOP認股價差與平均工資之計算。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ESOP認股權利是否屬於「工資」,應視其性質而定。若認股權利係因勞工之工作表現而授予,具有勞務對價性質,且為制度性、經常性之給與,則有將其納入工資計算之空間。然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員工認股選擇權屬獎勵性質之恩惠性給與,非屬經常性之勞務對價,不計入平均工資。惟若公司之ESOP計畫明確載明認股權利為薪酬結構之一部分,則有不同之認定可能。此部分需視個案中ESOP計畫之具體條款而定。
最後,關於年終獎金之請求。年終獎金是否為工資,取決於其發放是否具有制度性及經常性。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年終獎金之發放標準,且公司每年固定發放,則屬工資之一部分,公司不得以資遣為由拒絕給付。反之,若年終獎金係由雇主視營運狀況裁量發放,則屬恩惠性給與,公司得不予發放。當事人應檢視勞動契約及公司相關規定,確認年終獎金之性質後據以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財務長及總經理已同意認股,認股契約已成立生效,公司不得事後片面撤銷或以資遣為由收回認股權利。僱傭關係之終止時點因公司前後矛盾之行為而有爭議,當事人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ESOP認股價差是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需視個案ESOP計畫之性質認定。
- 保全所有書面證據:完整保存公司同意認股之信件、資遣通知、人資二擇一方案之書面紀錄、匯款證明、曠職通知、系統權限被封鎖之截圖等所有相關文件。
- 發存證信函確認法律立場: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明認股契約已成立生效、拒絕公司片面撤銷,並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資遣費、年終獎金、認股權利等爭議一併處理。
- 確認ESOP計畫條款:仔細檢閱ESOP計畫書、認股契約及相關附件,確認認股權利之行使條件、離職後之處理方式及是否有沒收條款等。
- 計算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並確認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 評估民事訴訟:若認股權利遭公司非法剝奪,得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認股價差之損害賠償。
- 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ESOP跨國認股、資遣程序合法性、僱傭關係存否等複雜法律問題,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勞動法及公司法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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