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下載監視器畫面,公司解僱與個資法責任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員工(下稱員工A)未經公司及監視器畫面中另一名員工(下稱員工B)之同意,擅自下載店內監視器畫面並傳送至個人LINE留存。該監視器畫面內容為員工B上班時之工作狀況,員工A當時並不在場,擷取之內容與其職務無關,亦無助於達成工作目標。此外,員工A在職期間服務態度不佳,公司頻繁接獲客戶投訴。該員工即將任職滿一年,公司擬予以解僱,欲了解勞資雙方各自應負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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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未經授權下載監視器畫面並傳至個人通訊軟體,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員工之行為是否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事由?
  • 公司以客訴頻繁為由解僱員工,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公司作為監視器設置者,對員工個人資料負有何種保護義務?
  • 員工B得否對員工A主張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員工A之個資法責任而言,監視器畫面中可辨識員工B身分之影像,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員工A未經公司(資料蒐集者)及員工B(當事人)同意,擅自下載並傳至個人通訊軟體留存,已逾越其職務權限,且非屬個資法第19條所列之合法蒐集事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員工A主張僅為個人留存、並無散布意圖,其未經授權擷取之行為本身即構成違法蒐集。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61號判決亦指出,非公務機關之受僱人逾越授權範圍蒐集個人資料,不因其主觀上無營利意圖而免責。

就公司解僱之合法性而言,員工A擅自下載監視器畫面之行為,已違反員工忠誠義務及公司對於監視設備管理之合理規範,可認定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由。公司得於知悉後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至於客訴頻繁部分,若公司曾對員工A進行輔導、警告或調職等改善措施而未見成效,亦得作為「不能勝任工作」之補充事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經預告終止契約。惟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強調,解僱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應先採取其他較輕微之處分手段。

就公司自身義務而言,公司作為監視器之設置者及個人資料蒐集者,依個資法第27條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若公司未對監視器系統設置適當權限管控,導致員工得以輕易存取下載,公司亦可能對員工B負有疏於管理之連帶賠償責任。員工B得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分別向員工A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A未經授權下載監視器畫面之行為涉及違反個資法,公司得依勞基法第12條不經預告解僱。同時,公司應檢視自身監視設備管理是否善盡安全維護義務,以避免連帶責任。

  1. 保全違規行為證據:公司應立即擷取員工A下載監視器畫面及傳送至LINE之相關系統紀錄、對話截圖等證據,並作成書面紀錄。
  2. 進行內部調查程序:召開人評會或相關會議,給予員工A陳述意見之機會,確認違規事實並作成會議紀錄,以完備解僱程序。
  3. 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若認定情節重大,應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發出終止契約通知,逾期即喪失解僱權。
  4. 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公司及員工B得就員工A違反個資法之行為提出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損害及訴訟效益。
  5. 強化監視設備權限管控:檢視並加強監視器系統之存取權限設定,確保僅授權人員得以瀏覽及下載,建立使用日誌追蹤機制。
  6. 制定或修訂個資管理規範:將監視器畫面之管理納入工作規則或個資保護內部規範,明定違反之懲處方式,並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訓練。
  7. 通知受害員工B並提供協助:主動告知員工B其個人資料遭不當蒐集之事實,並說明公司後續改善措施及員工B得主張之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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