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入職訂金一年後離職是否須歸還?訂金性質與勞工權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一年前經友人介紹至某新開餐廳工作,入職時廚房主管轉交雇主所給之五萬元款項,稱為「訂金」。當時雙方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亦未口頭約定離職時須歸還該款項。當事人工作滿一年後離職,廚房主管即聯繫要求歸還該五萬元,並暗示雇主具有特殊社會背景,令當事人心生畏懼,不知是否有法律上歸還義務及如何自保。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五萬元款項之法律性質為何?屬預付工資、簽約獎金、定金或借貸?
  • 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且未約定歸還條件,勞工是否仍有歸還義務?
  • 雇主透過第三人暗示具黑道背景要求還款,是否構成刑法上恐嚇取財?
  • 勞工離職自由是否因收受該款項而受到限制?
  • 若該款項確屬應返還性質,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於該五萬元款項之法律性質認定。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交付定金者,推定其契約已成立。然本案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且交付款項時未說明其性質與歸還條件,因此該款項究竟為「定金」、「簽約獎金」、「預付工資」或「借貸」,須依當時交付之目的及雙方意思表示綜合判斷。若雇主主張該款項為定金或簽約金,依民法第249條定金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定金。然勞工依法行使離職權,並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保障勞工離職自由,不因收受定金而受限制。

進一步言之,若雇主主張該款項為「最低服務年限」之對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須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要件,且應以書面為之。本案雙方未簽署任何書面合約,遑論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金條款,故雇主無法依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要求勞工返還該款項。此外,依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擔保,若該款項係以此目的交付,亦屬違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指出,雇主與勞工間有關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審酌雙方是否確有書面合意,以及約定內容是否合理。

另就對方以雇主具「黑道背景」暗示威脅要求還款一事,依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即便對方並未直接以言語威脅,但藉由提及雇主之黑道身分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縱使該款項確屬應返還性質,對方亦不得以恐嚇方式催討,否則即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綜上,本案當事人是否有歸還義務,取決於該款項之法律性質及雙方是否確有歸還之合意。在無書面契約、無口頭約定歸還條件之情形下,雇主欲主張返還,須舉證證明該款項之性質及返還之約定。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當事人毋須自行承認歸還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且未約定歸還條件之情形下,當事人原則上無主動歸還該五萬元之法律義務。雇主如欲主張返還,須舉證證明該款項之性質及雙方有返還之合意。對方以黑道背景暗示威脅催討,已涉及刑事犯罪,當事人應積極蒐證自保。

  1. 保全對話紀錄:將所有與廚房主管及雇主之通訊紀錄(LINE訊息、電話錄音、簡訊等)妥善保存,作為日後訴訟或報案之證據。
  2. 向警方報案:若對方持續以暗示黑道背景之方式催討,應向警方報案,提出恐嚇取財或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
  3. 勿自行還款:在釐清法律關係前,勿因恐懼而自行交付款項,以免日後難以主張返還。
  4. 確認款項性質:回憶並整理當初收受款項時之情境,包括是否有第三人在場、交付時之口頭說明等,作為判斷法律性質之依據。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雇主正式提出民事請求,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程序中釐清雙方權利義務。
  6.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該款項之法律性質,並就恐嚇行為研議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7. 申請法律扶助:若經濟能力有限,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訴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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