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雇主違法資遣,且任職期間雇主以高薪低報之方式投保就業保險,導致當事人離職後所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低於應得之數額。雙方就資遣爭議達成和解後,當事人另行向雇主求償因高薪低報所致之失業給付差額損失。雇主雖同意給付賠償金,但提出之收據附帶保密條款,約定若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須支付新臺幣三十萬元違約金。當事人欲瞭解是否應簽署該附帶條款之收據,以及該違約金之合理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高薪低報投保就業保險,勞工因此減少之失業給付差額,得否向雇主求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 和解收據中附帶之保密條款及三十萬元違約金,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顯不相當而得請求酌減?
- 保密條款若限制勞工向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之權利,該約定是否有效?
- 簽署附帶保密條款之收據後,是否影響勞工後續向勞保局檢舉或另行主張其他權利?
- 失業給付差額之計算方式及求償金額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高薪低報致失業給付損失之求償權基礎,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明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投保薪資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未能請領或短少請領之保險給付,得向投保單位請求損害賠償。失業給付之計算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因此,差額損失之計算方式為:(應投保薪資之60% - 實際投保薪資之60%)乘以實際請領月數。此項求償權為法律明文賦予勞工之權利,不因先前和解之內容而受影響,除非和解時已將此項目納入和解範圍。
關於保密條款及違約金之效力,雇主要求簽署附帶保密條款之收據,其目的顯然在於防止勞工將高薪低報之事實對外揭露或向主管機關檢舉。就保密條款之效力而言,須區分兩個層面:若保密範圍僅限於和解金額及和解條件之保密,此為商業慣例上常見之約定,原則上有效。但若保密條款之實質效果係限制勞工向勞保局或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則因侵害勞工之公法上檢舉權利,依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序良俗,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勞動基準法第74條亦明文保障勞工之申訴權,任何限制此項權利之約定均不生效力。
關於三十萬元違約金是否過高,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違約金是否過高,應視保密條款所保護之利益、違約可能造成之損害、和解金額之多寡等因素綜合判斷。若和解賠償金額本身僅數萬元至十餘萬元,卻約定三十萬元之違約金,兩者顯不相當,法院極可能依職權予以酌減。實務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揭示,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定。此外,若該收據係由雇主單方擬定之定型化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亦屬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因雇主高薪低報致失業給付減少,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有明確之求償權。和解收據中之保密條款若限制勞工檢舉權,該部分無效;三十萬元違約金若與和解金額顯不相當,得請求法院酌減。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 精算失業給付差額:比對實際投保薪資與應投保薪資之差額,按就業保險法第16條計算失業給付差額損失之確切金額,作為求償依據。
- 審閱收據條款內容:在簽署前仔細審閱保密條款之具體範圍,確認其是否僅限於和解金額之保密,抑或擴及限制檢舉權利。
- 協商修改違約金金額:向雇主提出將違約金金額調降至合理範圍之要求,或要求刪除違約金條款,改以一般保密約定替代。
- 保留高薪低報證據:保存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投保薪資調整表等證明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不符之證據,以利後續求償或檢舉。
- 考慮透過調解解決:若雙方對收據條款無法達成共識,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第三方調解委員協助擬定公平合理之和解方案。
- 評估是否另行檢舉:無論是否簽署收據,勞工向勞保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之權利不受影響,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檢舉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勞工之權益。
- 委任律師陪同協商:涉及違約金及保密條款之法律效力判斷,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陪同協商或審閱文件,避免簽署不利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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