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以裁撤部門為由資遣,僅解僱特定員工是否構成詐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家族企業之業務部門,公司以「裁撤業務部門」為由對當事人進行資遣。然而,實際上該部門僅資遣當事人一人,公司之業務副總仍持續從事客戶服務工作,業務部門之職能並未真正裁撤。當事人質疑公司係以虛偽之裁撤部門名義,針對特定員工進行不當解僱,欲瞭解此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之詐欺,以及有何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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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裁撤部門為由資遣,但該部門業務實際仍繼續運作,資遣事由是否成立?
  • 雇主以不實之業務緊縮事由資遣勞工,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該資遣行為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上之違法解僱?勞工得否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
  • 家族企業中由家族成員接手被資遣員工之業務,是否影響資遣合法性之判斷?
  • 勞工應循何種途徑救濟?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資遣事由之合法性,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雇主因「業務緊縮」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然所謂業務緊縮,實務上係指雇主之營業額或業務量確有減少,致有縮減人力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揭示,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工時,應就業務確實緊縮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雖稱裁撤業務部門,但業務副總仍繼續從事客戶服務工作,顯見該部門之業務功能並未真正消滅,僅係將當事人之工作由其他人(家族成員)接手。此情形下,公司所稱之「裁撤部門」僅為形式上之組織調整,實質上並無業務緊縮之事實,資遣事由不成立,該解僱行為應屬違法。

關於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包括: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雖然雇主以不實之裁撤部門事由資遣勞工,確有「施用詐術」之外觀,但詐欺罪之核心在於「以詐術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資遣行為之目的係終止僱傭關係,雇主因資遣反而須支付資遣費,並非藉此取得勞工之財物。因此,在刑法評價上,此種不實資遣事由通常難以構成詐欺罪。惟若雇主藉不實資遣事由規避應給付之資遣費或其他法定給與,則可能另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關於勞工之救濟途徑,當事人得主張該解僱不合法,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最高法院之見解,雇主違法解僱勞工時,勞工得選擇:(一)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恢復工作並補發解僱期間之工資;或(二)接受資遣之結果,但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實務上,勞工若選擇主張僱傭關係存在,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請求雇主於訴訟期間繼續給付工資。此外,家族企業中由家族成員接手被資遣員工之工作,更可作為部門未真正裁撤之有力佐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裁撤業務部門為由資遣,但業務副總仍繼續服務客戶,顯示業務緊縮之事實不存在,該資遣屬違法解僱。惟此行為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詐欺罪,勞工應優先循民事及勞動法途徑救濟。

  1. 蒐集部門未裁撤之證據:保存業務副總仍服務客戶之相關證明,如客戶聯繫紀錄、公司官網業務部門資訊、同事證詞等。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資遣事由不實、解僱違法,要求恢復僱傭關係或給付相當損害賠償。
  3. 評估訴訟策略:調解不成立時,考慮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訴訟期間繼續給付工資。
  4. 確認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無論後續採取何種策略,先確認公司是否已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如有短付應一併請求。
  5. 申請失業給付:持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6. 向勞工局申訴: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檢舉雇主以不實事由資遣勞工,主管機關得實施勞動檢查並依法裁處。
  7. 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本案涉及違法解僱之認定及僱傭關係存否之爭議,建議儘速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評估案情並擬定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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