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期間,雇主始終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離職時,公司要求當事人簽署一份切結書,其內容載明若當事人日後向主管機關檢舉公司未投保勞保,因此導致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罰鍰)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當事人已簽署該切結書,惟事後欲瞭解該切結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簽署後是否仍得向勞保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職時簽署之切結書,約定檢舉後損失由員工負責,是否因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
- 勞工之檢舉權是否為法律所保障之權利,得否以契約方式預先拋棄?
- 雇主未投保勞保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其處罰是否因勞工檢舉與否而異?
- 勞工因雇主未投保勞保所受之損害,應如何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切結書之法律效力。該切結書之核心內容係約定勞工不得檢舉雇主未投保勞保之違法行為,否則須賠償雇主因此所受之損失。此等約定涉及以私人契約排除公法上之強制義務,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明定雇主之強制投保義務,此屬公法上之強行規定,不容當事人以契約排除。更甚者,該切結書意圖阻止勞工行使檢舉權利,使雇主得以繼續逃避法定義務,已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亦屬無效。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63號判決亦揭示,雇主要求勞工簽署放棄法定權利之約定,因違反勞動法之強制規定而不生效力。
其次,關於勞工之檢舉權保障。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明文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此一檢舉權係基於公共利益而設,不因勞工簽署任何切結書或協議而喪失。勞工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性質上屬於向主管機關舉報違法事實,係行使公法上之權利,任何限制此項權利之私人約定均不生效力。
再者,關於雇主未投保之法律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此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因未投保而無法請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等,依同條第3項,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此等罰鍰及賠償責任係雇主自身違法行為之法律效果,與勞工是否檢舉無關,雇主不得將其因違法所受之處罰轉嫁由勞工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該切結書因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應屬無效。勞工簽署後仍得合法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投保之違法行為,雇主不得據此要求勞工賠償其因違法受裁罰之損失。
- 逕行檢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公司未依法投保勞保,可透過書面、電話(02-23961266)或勞保局網站線上申訴。
- 查詢投保紀錄: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投保紀錄,確認任職期間確無勞保投保紀錄以作為檢舉證據。
- 保留切結書正本:保存該切結書之影本或正本,日後若雇主據此提告求償,可作為雇主脅迫勞工之佐證。
- 計算損害金額:評估因雇主未投保期間所受之損害,包括失能給付、傷病給付、老年給付等潛在損失,以利後續求償。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賠償因未投保所致之損失。
- 注意切結書簽署情境:若簽署時有遭脅迫之情事(如以扣留薪資或離職證明書為要脅),可另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 諮詢法律扶助:如有訴訟需求,可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取得免費之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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