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應徵某公司並獲錄取,依雇主要求前往外縣市參加為期一天之教育訓練課程,雇主承諾該日支薪。嗣後雇主因原縣市工程取消,要求當事人搬遷至外縣市工作,當事人考量距離過遠而拒絕。雇主遂以當事人「未到班」為由,拒絕支付當事人已完成之上課一天薪資。當事人欲知雇主拒付薪資是否合法,以及如何主張應得之工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指派之教育訓練課程期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而應給付工資?
- 雇主承諾支薪是否構成工資給付之約定,事後可否單方面反悔?
- 雇主以勞工拒絕調動為由拒付已提供勞務之薪資,是否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雇主要求勞工搬遷至外縣市工作,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教育訓練期間之工資給付義務而言。勞動部歷來函釋明確指出,雇主要求勞工參加之教育訓練,如係雇主指定、勞工不得拒絕參加者,該訓練時間即屬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本案雇主要求當事人前往外縣市上課,且承諾支薪,顯見該教育訓練係雇主指示之職務行為,並非勞工自願參加之進修活動。當事人已依雇主指示完成一天之教育訓練,雇主即有給付該日工資之義務。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參加雇主指定之教育訓練即屬提供勞務之一環。
其次,就雇主事後拒付之合法性分析。雇主承諾支薪之意思表示,已構成勞動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就「上課一天應支薪」已達成合意。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減。雇主以勞工事後拒絕調動為由,溯及拒付已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僅違反契約約定,更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勞工是否同意調動與已完成勞務之工資給付義務係屬二事,雇主不得將兩者混為一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亦指出,雇主不得以勞工其他行為為由扣發已確定之工資債權。
第三,就雇主要求搬遷至外縣市工作之合法性。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五項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雇主要求勞工搬遷至外縣市,若未提供搬遷補助、交通補貼等必要協助,且未考量勞工家庭生活之不利益,則該調動命令不符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
綜上,雇主不得因勞工合法拒絕不當調動,而拒付已提供勞務之薪資。此種行為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除得請求給付薪資外,亦得據此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拒付已完成之教育訓練日薪資,明確違反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教育訓練係雇主指示之職務行為且已承諾支薪,不得因勞工事後拒絕調動而溯及拒付。雇主之調動命令若未符合調動五原則,勞工有權拒絕。
- 保存承諾支薪之證據:蒐集並保存雇主承諾上課支薪之相關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或錄取通知書等。
- 保留出勤紀錄:保存上課當日之出勤證明,如簽到表、交通票據、課程講義或照片等,證明確實已前往上課。
- 以書面催告雇主給付:寄發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載明上課日期、雇主承諾支薪之事實,要求雇主於期限內給付應付工資。
-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教育訓練日之工資。
- 向勞工局檢舉:同時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第79條處以罰鍰。
- 評估是否主張資遣費:若雇主確定拒付薪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專業律師:如調解不成或雇主拒絕配合,建議諮詢勞動法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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