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正常使用損壞物品被要求賠償,雇主可以扣薪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車行任職,工作內容包括定期發動車輛以確認有無故障。某次當事人開啟車門後,隔日發現該車車窗無法正常使用,雇主將損壞歸咎於當事人,並要求簽署一份金額為44,000元之租賃賠償協議。此外,當事人離職時雇主另要求賠償100,000元,並強迫當事人先以個人信用卡刷付13,000元。其後雇主又於五月底藉故將當事人解僱。當事人尚有第一個月前十天之薪資未獲給付,且員工卡亦遭雇主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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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勞工以正常方式使用工作設備致生損壞,是否構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過失行為?
  • 雇主要求勞工簽署賠償協議並以信用卡支付賠償金,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 雇主積欠當事人第一個月前十天薪資,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雇主藉故解僱是否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得否請求資遣費或回復僱傭關係?
  • 雇主收走員工卡之行為是否涉及侵占或妨礙勞工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勞工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以正常方式使用雇主所提供之工作設備,因設備自然耗損或既有瑕疵導致損壞者,屬於雇主經營事業之通常風險,不應由勞工承擔。依民法侵權行為之一般原則,損害賠償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本案當事人係依工作指示正常開啟車門,並非故意或因重大疏忽致車窗損壞,車窗故障之原因亦可能為車輛老舊或機械瑕疵所致。雇主在未釐清損壞原因前即片面歸責於勞工,要求簽署高額賠償協議,實屬不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90號判決亦指出,雇主對勞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應就勞工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舉證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包括在損害未經確定前,以任何方式自勞工工資中扣除或要求勞工先行墊付賠償金。本案雇主要求當事人以信用卡刷付13,000元,以及積欠第一個月前十天薪資不予給付之行為,均已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此外,雇主於離職時一次要求賠償100,000元,如非經法院判決確認之金額,勞工無義務給付。

就解僱之合法性而言,雇主須具備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列之法定事由,始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藉故解僱」如未能舉證具備法定解僱事由,即構成違法解僱。當事人得選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依民事訴訟主張解僱無效並請求回復僱傭關係及補發工資。對於已刷信用卡支付之13,000元,當事人亦得以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由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勞工以正常方式使用工作設備致生損壞,雇主在未證明勞工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前,不得要求賠償。雇主預扣工資、強迫簽署賠償協議及無正當理由解僱之行為,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得依法主張權利。

  1. 向勞工局申訴積欠工資:就第一個月前十天未付薪資,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依法全額給付。
  2. 拒絕不合理賠償:在雇主未經法院判決確認損害賠償責任及金額前,無須支付44,000元或100,000元之賠償金,亦不應簽署任何賠償協議。
  3. 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就已被迫以信用卡支付之13,000元,透過勞資調解或民事訴訟,以不當得利為由向雇主請求返還。
  4. 主張違法解僱:雇主藉故解僱如不符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法定事由,當事人得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或主張解僱無效。
  5. 保全相關證據:保留賠償協議影本、信用卡刷卡紀錄、薪資單、解僱通知、與雇主之通訊對話紀錄等,作為日後訴訟或調解之證據。
  6. 申請勞資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併處理積欠薪資、不當賠償及違法解僱等爭議。
  7. 諮詢專業律師:因本案涉及多重法律爭議,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全面評估並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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