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管騷擾而電話指責後遭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解僱是否合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直屬主管對其男友進行騷擾行為,包括私下邀約及不當言語暗示。當事人得知後一氣之下致電老闆表達強烈不滿,並對該主管進行電話指責。主管隨後與當事人會面並當面道歉,承諾將向老闆說明事實真相。然而,當事人隨即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為由予以解僱。當事人對此解僱之合法性存有疑問,欲了解有何申訴或法律救濟途徑可資運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勞工因主管騷擾行為而以電話指責,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勞工,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主管對當事人男友之騷擾行為,是否構成職場性騷擾?公司是否已盡性騷擾防治義務?
  • 主管已事後道歉並承認錯誤,公司仍以勞工之反應為由解僱,是否構成不當報復?
  • 勞工遭不當解僱後,可循哪些途徑主張權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事由之檢視。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列舉六款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其中最可能被援引者為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所謂「重大侮辱」,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應就具體事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行為人之主觀動機及目的、慣行用語習慣、言語內容及受害人之感受等綜合判斷,不應僅以言語內容文字表面認定。本案當事人係因主管對其男友為騷擾行為,基於保護親人之正當理由而以電話表達不滿並指責主管,其行為動機係出於對不法侵害之抗議,並非無故謾罵,是否已達「重大侮辱」之程度,實有疑義。

其次,就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我國勞動法上確立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前,應先考量是否有其他較為溫和之手段(如警告、記過、調職等),僅在窮盡一切較輕微之處分手段後,方得以解僱為最終手段。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判決重申,懲戒解僱為雇主對勞工最嚴厲之處分,應受「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限制。本案中,當事人僅係以電話指責主管,且主管事後已道歉認錯,顯示雙方衝突已有緩解之可能,公司未採取任何較輕處分即逕行解僱,難謂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再者,就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之觀點。主管對當事人男友為私下邀約及不當言語暗示之行為,雖騷擾對象非當事人本人,但此種行為已涉及職場人際關係之不當干擾,且當事人因此身心受到影響。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如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案公司非但未對主管之騷擾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反而將提出抗議之勞工予以解僱,形同對申訴人之報復行為,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之規定。此外,當事人因主管之騷擾行為導致勞動環境惡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亦得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最後,關於主管道歉之法律意義。主管於事後主動與當事人會面道歉並承諾向老闆說明事實,此一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佐證主管確實存在騷擾行為之事實(否則何須道歉),另一方面亦證明當事人之電話指責係出於正當理由,並非無故為之。公司在主管已認錯之情況下仍解僱當事人,更加凸顯解僱之不當性與報復性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解僱當事人,在當事人係因主管騷擾行為而正當抗議、且主管已道歉認錯之情況下,該解僱極可能不符合「重大侮辱」之要件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屬違法解僱。公司未對主管之騷擾行為進行處理反而解僱申訴勞工,更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義務。

  1.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儘速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解僱違法並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復職及補發工資,或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 保全主管道歉之證據:整理主管會面道歉之相關紀錄,包括當時在場證人之聯繫方式、事後通訊對話紀錄等,作為證明主管承認騷擾事實之關鍵證據。
  3. 蒐集騷擾行為之證據:保留主管對男友騷擾之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對話截圖、證人證詞等,以證明電話指責主管係出於正當事由。
  4. 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向公司之性騷擾申訴管道或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性騷擾申訴,要求公司對主管之騷擾行為進行調查及處理。
  5. 確認解僱通知之內容:要求公司出具書面解僱通知,載明援引之具體條款及事由,保留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6. 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如確定離職,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惟應注意主張非自願離職以符合請領資格。
  7. 諮詢勞動法律師提起訴訟:如調解不成立,建議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可申請法律扶助。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