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勞保遭不起訴處分,後續有哪些救濟途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月薪為新臺幣五萬元,包含底薪四萬元、雜項津貼八千元及伙食費兩千元,然公司僅以底薪四萬元為基準投保勞工保險,涉嫌高薪低報。當事人遂對公司總經理、特助及財務經理提出刑法詐欺得利之刑事告訴,但遭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理由略以:被告辯稱非刻意低報、雜項津貼屬恩惠性給予而非經常性薪資、被告非直接辦理投保之人員。勞保局已就公司高薪低報行為開罰。當事人對不起訴處分之合理性存有疑慮,並欲瞭解後續可用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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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將月薪五萬元中之雜項津貼八千元排除於投保薪資外,該津貼是否屬勞基法所定之「工資」而應計入投保薪資?
  • 檢察官以被告非直接投保人員及雜項津貼屬恩惠性給予為由不起訴,此認定是否合理?
  • 高薪低報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
  • 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循哪些程序救濟(再議、交付審判)?
  • 除刑事途徑外,勞工得否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高薪低報之違法性分析。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所謂「月薪資總額」,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中,「雜項津貼」八千元若係勞工每月固定領取、屬於勞務對價之經常性給與,即應認定為工資之一部,不因名稱為「雜項津貼」而改變其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揭示,判斷是否為工資,應以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為準,不以名稱為斷。

其次,就不起訴處分之分析。檢察官以三項理由不起訴:(一)被告辯稱非刻意低報;(二)雜項津貼屬恩惠性給予;(三)被告非直接投保人員。此三項理由在法律上均有可商榷之處。就第一點,是否「刻意」與詐欺罪之故意認定有關,但公司系統性地將全體員工之津貼排除於投保薪資外,實難謂無故意。就第二點,津貼是否屬恩惠性給予,應依其發放之經常性、固定性及是否為勞務對價等客觀因素判斷,非僅憑雇主單方聲稱即可認定。就第三點,公司之總經理為公司業務執行之最高決策者,對公司之投保事宜負有監督管理之責,非可以其非直接承辦人員即脫免責任。

然而,高薪低報以刑法詐欺得利罪追訴在實務上確有其困難。蓋詐欺罪之構成要件需有「施用詐術」及「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而高薪低報之行為態樣多屬雇主向勞保局申報不實之投保薪資,勞保局係依雇主申報資料辦理,未必能認定雇主對勞工施用詐術使勞工陷於錯誤。實務上多數法院及檢察署傾向認為高薪低報屬行政違規而非刑事犯罪,應以勞工保險條例之行政罰為主要制裁手段。但亦有少數見解認為,若雇主係蓄意為之且勞工因此受有損害,仍可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就後續救濟途徑而言,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若再議遭駁回,依同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得於收到駁回處分書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即準起訴程序)。此外,不論刑事追訴結果如何,勞工均得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請求雇主賠償因高薪低報所致之損害,包括勞保給付差額、勞退提繳差額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以底薪四萬元投保而排除雜項津貼八千元,若該津貼具有經常性及勞務對價性質,即屬高薪低報之違法行為。刑事上雖以詐欺得利罪追訴有其困難,但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仍有可議之處。勞工除可循再議及交付審判程序救濟外,更應積極透過民事訴訟及行政申訴管道追討權益。

  1.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重點論述雜項津貼之經常性及公司管理階層之故意。
  2. 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若再議遭駁回,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為最後之刑事救濟管道。
  3.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論刑事結果如何,向民事法院對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賠償因高薪低報所致之勞保給付差額(含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
  4. 確認勞保局裁罰結果:向勞保局確認已對公司開罰之後續處理情形,包括公司是否已依限補正投保薪資及補繳保費差額。
  5. 檢視勞退提繳是否同步短報:高薪低報公司往往同時低報勞退提繳薪資,應至勞退個人專戶查詢歷月提繳金額,如有短缺一併向勞保局申訴。
  6. 保全薪資證據:完整保存歷月薪資單、銀行入帳紀錄、勞動契約等,證明月薪資總額為五萬元而非四萬元。
  7. 諮詢勞動法律師:再議書狀及民事訴訟均涉及專業法律論述,建議委任熟悉勞動法之律師協助撰狀及出庭,以提高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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