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外商公司員工,遭主管刻意收回其擅長之工作,改派超出能力範圍之任務,藉此於績效評估中評定為績效不佳。公司啟動三階段績效改善計畫(PIP),其中前兩份正式文件包含虛假陳述,當事人雖當場提出抗議,但主管拒絕移除不實內容。此外,當事人請病假時被強制要求提供診斷證明、自行安排特休卻遭發給警告信,主管更在公開場合對其進行言語霸凌,而公司未依法設置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當事人欲瞭解基於不實文件進入第三警告階段之合法性,以及此情形對未來可能訴訟之影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以包含虛假陳述之績效改善計畫文件作為解僱依據,是否符合勞基法所定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主管刻意調離當事人擅長之工作並指派超出能力範圍之任務,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調動五原則?
- 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得否強制要求提供醫療診斷證明?其範圍與限制為何?
- 雇主對勞工自行安排特休給予警告信,是否違反勞基法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規定?
- 主管公開場合言語霸凌且公司未設置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雇主保護義務?
三、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 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
-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 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五原則(調動五原則)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 勞工因婚喪疾病等事由得請假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 雇主應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績效改善計畫文件之合法性。我國勞基法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欲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須先盡輔導改善義務,且解僱應為最後手段。然而,績效改善計畫之正當性建立在客觀、真實之評估基礎上。若PIP文件內含虛假陳述,則該文件不具正當之評估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91號判決揭示,雇主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勞工,須客觀上勞工確有不能勝任之情事,主觀上亦須勞工有「能為而不為」之消極態度。雇主刻意指派超出能力範圍之工作再據以評定績效不佳,顯係人為操作績效結果,不符合客觀評估之要件。
其次,關於工作調動之合法性。勞基法第10條之1明定調動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須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且調動後之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本案主管收回當事人擅長之工作並改派超出能力範圍之任務,若非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正當需求,而係藉此製造績效不佳之證據,即屬權利濫用,違反調動五原則之規定。此種做法在實務上被稱為「建設性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即雇主透過不合理之勞動條件變更,迫使勞工自行離職或產生可供解僱之事由。
再者,關於病假與特休之爭議。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但不得要求提供詳細診斷內容。至於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明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於企業有急迫經營需要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不得片面否決勞工之排定權。雇主因勞工自行安排特休而發給警告信,已違反上開規定。
最後,關於職場霸凌部分。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雇主應訂定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公司未設置相關預防計畫,已違反法定義務。主管於公開場合之言語霸凌行為,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亦可向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改善。此外,若雇主之行為已達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雇主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程度,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以包含虛假陳述之績效改善計畫文件作為解僱依據,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客觀要件,該解僱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主管之職場霸凌行為及公司未設置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均構成對勞工權益之侵害,當事人得據此主張權利救濟。
- 保全所有書面證據:完整保存績效改善計畫之三份文件、當場抗議之書面紀錄或電子郵件、警告信、病假申請及診斷證明要求之往來紀錄,以備後續訴訟使用。
- 書面異議留存:對PIP文件中之虛假陳述,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逐項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確保留下不同意之紀錄。
- 蒐集職場霸凌證據:記錄主管公開場合言語霸凌之時間、地點、在場證人,如可能則錄音存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當事人一方得自行錄音)。
- 向勞工局申訴:就公司未設置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病假強制要求診斷證明、限制特休排定權等事項,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並要求勞動檢查。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遭解僱,立即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解僱違法,要求恢復僱傭關係或給付資遣費。
-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雇主之霸凌與不法行為已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可考慮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本案涉及解僱合法性、職場霸凌、調動五原則等多重爭議,建議儘速諮詢專精勞動法之律師,評估訴訟策略與求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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