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通訊軟體向某賣家購買減肥食品,使用一段時間後決定停止使用,並將賣家之通訊軟體帳號封鎖刪除。數月後,賣家透過其他管道聯繫當事人,要求當事人重新加回通訊軟體,聲稱交易需要「結案」,並索取新臺幣兩萬元之結案費用,更威脅表示若不結案將面臨刑事問題。當事人已提供個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予賣家,因此擔憂自己是否可能遭到對方提告,並質疑此是否為詐騙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以虛構之「結案」名義索取費用,是否構成刑法上詐欺取財罪?
- 賣家威脅不結案就會有刑事問題,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消費者購買減肥食品後停用並封鎖賣家,是否構成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
- 當事人已提供個人姓名及手機號碼,是否面臨個人資料遭濫用之風險?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刑法第346條 — 恐嚇取財罪,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民法第345條 — 買賣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解除權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 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賣家行為之刑事責任分析。賣家聲稱交易需要「結案」並索取兩萬元費用,然一般消費買賣交易於付款取貨後即已完成,法律上不存在所謂「結案」程序,更無需額外繳付結案費用。賣家虛構此一不存在之程序,意圖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已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此外,賣家進一步以「不結案就會有刑事問題」威脅當事人,意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此種以恐嚇方式索取金錢之行為,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就當事人是否會面臨刑事責任。消費者依買賣契約購買商品後,無論是否繼續使用該商品,均為消費者之自由,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封鎖賣家之通訊軟體帳號亦屬個人通訊自由之行使,並非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就消費糾紛而言,即使雙方就退貨或退款存有爭議,亦屬民事糾紛範疇,賣家不得以此威脅消費者將面臨刑事追訴。除非消費者有施用詐術騙取商品而自始無付款意願之情形,否則單純購買後不再使用或不再聯繫,絕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再者,關於個人資料安全之疑慮。當事人已將姓名及手機號碼提供予賣家,若賣家將此等個人資料用於騷擾、恐嚇或其他不法用途,可能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此類以「結案」為名之索費行為,多屬系統性之詐騙手法,常見於減肥食品、健康食品等網路銷售糾紛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亦揭示,以不實之事由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而交付財物者,即已該當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以虛構之「結案」程序索取費用並以刑事追訴威脅消費者,極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或詐欺取財罪。當事人單純購買減肥食品後停用並封鎖賣家,並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無須擔心遭到提告。當事人反而係遭詐騙之被害人,應積極蒐證並向警方報案。
- 切勿付款或匯款:不論賣家如何催促或威脅,絕對不要支付任何所謂之「結案費用」,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 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將賣家要求結案、索取費用及威脅刑事追訴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保存,作為報案之重要證據。
- 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上述對話紀錄至住居所之警察機關報案,對賣家提出恐嚇取財或詐欺之刑事告訴。
- 再次封鎖賣家:不要再與賣家進行任何溝通,將其通訊軟體及電話號碼再次封鎖,避免持續遭到騷擾。
- 注意個資安全:因已提供姓名及手機號碼予賣家,應提高警覺,注意是否有不明來電、簡訊或可疑之信件,如有異常應即向警方反映。
- 向消保單位申訴:如涉及消費糾紛,可同時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 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如仍有疑慮或賣家持續騷擾,建議諮詢律師或至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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