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主管脅迫簽署自願降職聲明書,人事通知單涉嫌偽造文書如何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長期遭直屬課長刁難與羞辱,並在脅迫情境下被迫簽署自願降職聲明書。嗣後當事人收到一份人事通知單,內容為執行減薪,然而該通知單存在數項重大瑕疵:未蓋有公司正式印章、通知單所載生效日期竟早於自願降職聲明書之簽署日期,且發文字號並非由總公司統一管控核發。當事人因而質疑該人事通知單之真實性,欲了解課長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嫌、可否直接向警方提出告訴,以及應準備哪些證據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課長製作或使用無公司用印且日期倒填之人事通知單,是否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當事人在脅迫下簽署之自願降職聲明書,其意思表示是否得依法撤銷?
  • 公司依據有瑕疵之人事通知單執行減薪,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不得片面減少之規定?
  • 當事人可否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告訴期間有無限制?
  • 當事人應蒐集保全哪些證據以利後續法律程序進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而言,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偽造」,係指無製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而言。本案中,若課長並無代表公司出具人事通知單之權限,卻擅自製作該通知單並冒用公司名義發行,且該通知單未經公司正式用印、發文字號非總公司管控系統所核發,則課長之行為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若課長進一步持該偽造之人事通知單向當事人行使(即交付當事人作為減薪依據),則另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實務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指出,偽造文書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文書之公共信用,只要行為人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即成立本罪。

其次,關於人事通知單生效日期早於降職聲明書簽署日期之異常情形。此一倒填日期之行為,除可能構成變造文書外,更足以證明該通知單並非依正常人事程序所製發。蓋公司之人事異動通知單理應係在員工同意降職後方製發,若通知單之生效日竟早於員工簽署降職聲明之日期,顯不合常理,此將成為認定偽造之重要佐證。另外,若課長係有權製作人事通知單之人,但於其上登載不實之生效日期,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再者,當事人在脅迫下簽署自願降職聲明書之效力。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同法第93條規定,被脅迫者自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得行使撤銷權。因此,當事人得在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以書面向公司表示撤銷該降職聲明書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該聲明書自始無效,公司應回復當事人原有職位與薪資。

就刑事告訴程序而言,偽造文書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當事人可直接至住居所或犯罪地之警察機關報案,亦可逕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告訴時應提出人事通知單正本或影本、自願降職聲明書、薪資異動紀錄等證據,並詳述事實經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該人事通知單確係課長無權限而擅自製作或冒用公司名義所為,且未經公司正式核准用印、日期倒填,則課長之行為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當事人在脅迫下簽署之降職聲明書,亦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公司依有瑕疵之通知單執行減薪,屬違法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1. 妥善保全人事通知單原件:將收到的人事通知單正本妥善保存,並拍照或掃描留存電子備份,作為偽造文書告訴之核心證據。
  2. 保留自願降職聲明書影本:確認聲明書簽署日期並與人事通知單生效日期進行比對,記錄日期矛盾之事實。
  3. 蒐集脅迫情境之證據:整理課長長期刁難羞辱之相關通訊紀錄(如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同事目擊證言,以證明簽署聲明書係出於脅迫。
  4. 確認發文字號之真偽:向公司總務或人事部門查詢該發文字號是否為總公司系統所核發之正式文號,取得書面回覆作為證據。
  5.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備妥上述證據後,至住居所或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案,或逕向地方檢察署遞交告訴狀,針對課長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6. 以書面撤銷脅迫下之降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示撤銷自願降職聲明書之意思表示,要求回復原職位與薪資。
  7.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公司違法減薪部分,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補發薪資差額並回復原勞動條件。如調解不成,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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