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肥產品賣家以結案為由索取費用並威脅法院傳喚,是否構成詐騙?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透過通訊軟體購買減肥產品,使用後決定停止並封鎖、刪除賣家聯繫方式。數月後,賣家透過其他方式聯繫當事人,要求加回通訊軟體好友,聲稱需進行所謂「結案」程序,並索取新臺幣三萬元費用,同時威脅若不結案將會被法院傳喚。當事人在此過程中已提供個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予賣家。當事人欲瞭解賣家行為是否構成詐騙,以及自己是否有被提告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以虛構之「結案」程序索取費用,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
  • 賣家以法院傳喚為由威脅當事人付款,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
  • 當事人購買減肥產品後停止使用並封鎖賣家,是否有任何法律上之給付義務?
  • 當事人已提供個人姓名及手機號碼,是否面臨個人資料被不當利用之風險?
  • 當事人是否可能因購買減肥產品之消費行為而遭賣家提起民事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所謂「結案程序」之法律性質。一般商品買賣交易中,消費者購買產品後,雙方之買賣契約義務即因交付標的物及支付價金而履行完畢,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之「結案」程序。賣家所稱需支付三萬元始能「結案」,顯係捏造不存在之法律義務,以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此行為已符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即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關於以法院傳喚相威脅之行為。賣家聲稱若不支付費用將使當事人被法院傳喚,此係以加害自由、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威脅目的在於使當事人因恐懼而交付金錢,則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判決明確指出,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不以被害人確已交付財物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以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恐嚇手段使人心生畏懼即已該當。賣家既無合法債權基礎,復以訴訟威脅索取金錢,其不法意圖甚為明顯。

再者,就當事人之消費行為而言,購買減肥產品並使用後決定不再繼續購買,乃消費者之自由選擇,並無任何違約或違法問題。即便賣家主張當事人有未付款項(如分期未完成),亦應循正常民事途徑請求,而非以虛構之結案程序及威脅手段索取費用。至於當事人已提供個人姓名與手機號碼,雖有個資外洩風險,但僅憑姓名及電話號碼,賣家並不具備對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充分條件(尚需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且其所主張之債權本身即不存在,故當事人無須過度擔憂被告之可能性。

就個人資料保護而言,賣家若將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用於騷擾、威脅等非原始蒐集目的之用途,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當事人得依同法第29條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賠償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萬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家以不存在之「結案」程序索取三萬元並以法院傳喚相威脅,極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當事人購買產品後停止使用並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無須支付所謂結案費用,被賣家提告之可能性亦極低。

  1. 立即停止支付:切勿再支付任何費用予賣家,所謂結案程序並無法律依據,支付後款項極難追回。
  2. 保全證據:將賣家所有通訊紀錄(包含威脅內容、索取費用之訊息、通話紀錄)截圖或錄音保存,作為報案及日後訴訟之證據。
  3. 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相關證據至派出所報案,以詐欺取財罪或恐嚇取財罪提出刑事告訴,由檢警偵查處理。
  4. 封鎖賣家聯繫管道:再次封鎖賣家所有通訊方式,避免持續受到騷擾及心理壓力。
  5. 留意個資安全:因已提供姓名及手機號碼,應注意是否收到不明來電或簡訊,避免點擊不明連結,必要時可向電信業者申請來電過濾服務。
  6. 向消保官申訴:如該減肥產品本身有誇大不實廣告或品質問題,可一併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7. 諮詢專業律師:如賣家持續騷擾或威脅行為升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另行聲請保護令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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