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入職薪資怎麼算?不足月薪資計算方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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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十一月三日入職某彩券行,約定月薪三萬元。該月在職天數為二十八天(十一月三日至三十日)。公司以日薪一千元計算,扣除六天月休後,僅以二十二天出勤日發放薪資二萬二千元。當事人對此計算方式有疑義,欲瞭解不足月薪資究竟應按在職日曆天數二十八天比例計算,或按實際上班日二十二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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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月薪制勞工不足月薪資之正確計算方式為何?應以「在職日曆天數」或「實際出勤天數」為基準?
  • 雇主將月薪制勞工之薪資改以日薪制方式計算並扣除休息日,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
  • 月薪制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日是否屬於有薪日?雇主得否扣除該等日數之薪資?
  • 當事人得向雇主請求之薪資差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關鍵在於月薪制勞工不足月薪資之計算方式。依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來函釋見解,月薪制勞工之月薪已涵蓋當月所有日曆天(包括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之報酬。因此,勞工於月中到職或離職而產生不足月之情形,其薪資應按「月薪÷當月日曆天數×在職日曆天數」之公式計算,而非僅計算實際出勤日數。

以本案為例,當事人十一月三日到職,在職日曆天數為二十八天(十一月三日至三十日),十一月份日曆天數為三十天。正確計算應為:30,000元÷30天×28天=28,000元。然而雇主卻以日薪1,000元乘以實際出勤22天,僅給付22,000元,短付6,000元。雇主之計算方式等同將月薪制擅自改為日薪制,排除了休息日及例假日之有薪性質,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例假、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

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減。雇主擅自以不合法之計算方式短付薪資,即構成未全額給付工資之違法行為,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工除得請求雇主補發差額外,若雇主經催告仍拒不給付,勞工尚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月薪制勞工不足月薪資應按「月薪÷當月日曆天數×在職日曆天數」計算,休息日及例假日為有薪日,雇主不得扣除。本案當事人應得薪資為28,000元,雇主短付6,000元。

  1. 向雇主書面請求補發差額: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向雇主說明正確計算方式,要求補發短付之6,000元薪資差額。
  2. 保留薪資相關證據:留存薪資單、銀行入帳紀錄、勞動契約、打卡紀錄等,證明約定為月薪制及實際給付金額。
  3. 向勞工局申訴:若雇主拒絕補發,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勞動檢查並命雇主限期改善。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就薪資差額進行協商,調解成立之紀錄具有執行力。
  5. 確認勞動契約內容:檢視勞動契約是否明確約定為月薪制及薪資金額,若為口頭約定,蒐集其他佐證資料(如徵才廣告、錄取通知等)。
  6. 注意薪資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薪資等定期給付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於時效內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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