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人因業務過失賠償後,如何依民法第188條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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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業務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當事人已先行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和解,自行負擔全部賠償金額。事後當事人欲瞭解能否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轉向雇主請求分擔部分賠償責任,或是否有其他法律依據可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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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過失致第三人受損並先行賠償後,得否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僱用人求償?
  •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內部分擔比例如何認定?
  • 受僱人先行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是否影響其對僱用人之求償權?
  • 除民法第188條外,受僱人是否另有勞動法上之損害分擔請求權基礎?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僅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始得免責。此即所謂「僱用人責任」,其立法目的在於僱用人係利用受僱人之勞動獲取利益,自應就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生之風險負擔責任。

關於受僱人先行賠償後能否向僱用人求償之問題,民法第188條第3項明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此條文規定之求償方向係由僱用人向受僱人求償,但實務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意旨揭示,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應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規定處理。受僱人清償全部債務後,就超過其應分擔額部分,自得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向其他連帶債務人(即僱用人)求償。

至於內部分擔比例之認定,法院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僱用人是否已盡選任監督義務、受僱人之過失程度、僱用人因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獲利益之大小、僱用人是否提供足夠之設備與訓練、以及損害發生之具體情狀等。實務上,若僱用人在監督管理上亦有疏失,例如未提供充分教育訓練、未建立安全作業流程,或要求受僱人超時超量工作,法院可能判定僱用人應負擔較高比例之賠償責任。

此外,受僱人先行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原則上不影響其對僱用人之內部求償權。惟應注意,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將影響得求償之範圍,若受僱人和解金額明顯超出合理賠償數額,超出部分可能無法向僱用人求償。建議當事人於和解前即通知僱用人,並保留所有賠償相關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過失致第三人受損而先行賠償者,得依民法第280條及第281條連帶債務內部分擔之規定,就超過其應分擔額部分向僱用人求償。內部分擔比例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

  1. 蒐集證據資料:整理與被害人和解之書面紀錄、賠償金額支付憑證、和解書等,作為向僱用人求償之基礎。
  2. 釐清職務執行範圍:確認損害係於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蒐集工作指示、排班紀錄、職務說明書等證明文件。
  3. 寄發存證信函:向僱用人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依民法第281條請求分擔賠償之意旨及金額,並限期回覆。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僱用人拒絕分擔,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就賠償分擔比例進行協商。
  5. 注意請求權時效: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求償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自賠償之日起算,但仍應盡早行使。
  6. 評估僱用人監督過失:若僱用人在教育訓練、設備維護或工作安排上有疏失,可作為主張僱用人應負較高分擔比例之有力依據。
  7. 諮詢專業律師:委任律師評估具體個案中之合理分擔比例,並協助提起民事訴訟或進行和解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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