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借款為由扣除全部薪資是否違法?被迫離職權益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擔任某公司司機約七個月,期間發生三次車禍,導致保險公司要求退保。當事人曾向雇主借款十萬元並簽立本票,約定每月自薪資中扣除一萬元分期償還。第三次車禍後,雇主要求當事人另覓保證人方可繼續駕駛公司車輛,否則須離職。當事人選擇離職,惟於發薪日時,雇主以當事人尚欠公司三萬元為由扣除全月薪資且要求清償借款,嗣後避不聯繫。當事人欲瞭解雇主扣除全部薪資是否違法,以及因公司車未投保而離職是否屬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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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以勞工積欠借款及公司損失為由,逕行扣除全部薪資,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雇主與勞工約定以薪資抵償借款,其扣薪上限為何?是否有法定限制?
  • 雇主因公司車無法投保而要求勞工覓保人或離職,是否構成迫使勞工非自願離職之情形?
  • 勞工因職務駕駛公司車發生車禍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如何分擔?
  • 雇主避不聯繫且拒絕給付薪資,勞工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雇主扣除全部薪資之行為而言,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扣除。同法第26條更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謂「預扣」,係指在未確定勞工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金額前,即先行扣薪。即使雙方確有借貸關係並約定分期扣薪償還,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法理,扣薪金額亦不得超過勞工薪資三分之一,以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所需。雇主逕行扣除全月薪資,顯已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其次,關於公司車無保險致勞工被迫離職之問題。雇主提供勞工執行職務使用之車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應確保其安全性,包括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公司車因保險公司退保而無任何保險保障,雇主卻要求勞工繼續駕駛,或以「找保人否則離職」之方式限縮勞工選擇,實質上係將營業風險轉嫁於勞工。勞工在此情況下「選擇離職」,並非出於自由意志,而係因雇主未提供合理勞動條件所致,應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勞工得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再者,關於車禍損害賠償責任之分擔,勞工因執行職務駕駛公司車發生事故,實務上法院多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斟酌勞雇雙方之過失比例分擔損害。雇主身為車輛所有人及營業主體,就車輛維護、保險投保、駕駛員工之選任監督等均負有義務,不得將全部損害轉嫁由勞工承擔。況且,雇主額外主張之三萬元欠款,若勞工對此金額及計算方式有爭議,雇主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逕以扣薪方式自行抵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扣除全部薪資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及預扣工資禁止規定,屬違法行為。因公司車無保險而被迫離職,勞工得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1.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給付薪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要求於期限內給付全月薪資,並載明雇主扣薪行為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之法律依據。
  2.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雇主違法扣薪,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79條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就積欠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及資遣費等事項一併處理。
  4. 主張非自願離職並請求資遣費:以存證信函表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5. 釐清借款與車損之法律關係:借款屬民事借貸關係,車損賠償應依過失比例分擔,兩者均不得以扣除全部薪資方式處理。建議委任律師釐清實際應償還金額。
  6. 保留相關證據:蒐集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本票影本、與雇主之通訊紀錄等證據,作為日後調解或訴訟之用。
  7. 申請失業給付: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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