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一零四年進入某公司任職,於民國一零八年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後即告知公司,並已申請勞保及健保等社會保險費用之減免。當事人目前想了解自己是否被公司列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定額進用」名額,還是僅享有一般社會福利補助性質之保費減免,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與保障有何不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之「定額進用」制度,其適用對象與門檻為何?
- 定額進用名額與一般社會福利補助之保費減免,在法律性質上有何區別?
- 勞工如何查詢自己是否被雇主列報為定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 雇主將在職期間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之員工列為進用額,是否須經勞工同意?
- 身心障礙勞工在職場上享有哪些額外的法律保障?
三、相關法條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 各級政府機關及一定規模以上私立機構應進用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 —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構應定期通報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 — 未足額進用之機構應繳納差額補助費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 —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
- 就業服務法第5條 — 雇主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歧視求職者或受僱者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時之終止契約權
四、法律分析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此即所謂「定額進用」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未足額進用之機構依同法第43條須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差額補助費。
定額進用與社會福利保費減免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保費減免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即可申請勞保、健保等保費之補助或減免,此為個人基於身心障礙身分享有之社會福利,與是否被雇主列為定額進用名額無關。換言之,當事人已享有之保費減免屬於社會福利補助,不能據此判斷自己是否被列為公司之定額進用名額。
就查詢方式而言,勞工可透過以下途徑確認自己是否被列為雇主之定額進用名額:第一,直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詢問,公司有義務據實告知;第二,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窗口查詢,因雇主依法須定期向主管機關通報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第三,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之就業服務站諮詢。實務上,雇主為降低或免繳差額補助費,通常會主動將符合資格之在職員工列入定額進用名額。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否被列為定額進用名額,身心障礙勞工在職場上均享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保障之就業平等權,雇主不得因勞工之身心障礙而給予差別待遇或歧視。此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亦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任何人不得歧視。若雇主因勞工取得身心障礙手冊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如調降職務、減薪或解僱),勞工得依法主張權益。當事人宜積極了解自身是否被列為進用額,因被列為定額進用名額之身心障礙勞工,在雇主進行人力精簡時通常會受到較高度之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定額進用與保費減免為不同制度。保費減免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申請之社會福利,不等於被列為公司定額進用名額。當事人應主動向公司或主管機關查詢確認,以了解自身法律地位及權益保障範圍。
- 向公司人資部門查詢:直接詢問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確認自己是否已被列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定額進用名額。
- 向地方勞工局查詢:向公司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窗口查詢,主管機關備有雇主通報之進用資料。
- 確認公司規模是否達門檻:了解公司員工總人數是否達67人以上(民營事業),若未達此門檻則公司無定額進用義務,當事人自然不屬於進用額。
- 確認保費減免是否已正確辦理:檢視勞保及健保繳費明細,確認身心障礙者保費補助是否已正確扣抵,以保障自身社會福利權益。
- 了解職場反歧視保障:無論是否為定額進用名額,雇主均不得因身心障礙而對勞工為差別待遇,若遭歧視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 保留相關文件紀錄:妥善保存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告知公司之書面紀錄、保費減免核定文件等,以備日後主張權益之用。
- 諮詢專業律師或就業服務機構:如有疑慮,可至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中心或諮詢勞動法律師,了解更多職場權益保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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