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造成憂鬱症算職業病嗎?如何申請職災給付?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算。職場霸凌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其他職業上原因」,因霸凌引起之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經認定與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即屬職業病。勞工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醫療給付、傷病給付(不能工作第4日起,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及失能給付,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雇主補償。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金融業行政人員遭直屬主管連續半年在晨會點名羞辱、深夜傳訊辱罵並刻意加派不合理工作,出現失眠、恐慌與自傷念頭,經精神科確診為重度憂鬱症,醫師建議住院治療並停止工作。她已依公司程序申訴且調查認定霸凌成立,但療養期間毫無收入,想知道這樣的身心疾病能否認定為職業病,如何向勞保局申請給付、需要準備哪些證明,以及雇主是否還要另外補償她的工資損失。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職場霸凌引起的精神疾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職業病)?
  • 職業促發精神疾病的認定基準與程序為何?
  • 可請領哪些職災保險給付?金額與期間如何計算?
  • 職災保險給付與雇主補償責任如何併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精神疾病可以是職業病:法律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定義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場霸凌正屬於「其他職業上原因」的典型情形: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他人持續之精神不法侵害,促發憂鬱症、焦慮症、適應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精神疾病時,該疾病與工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即屬職業病,與工廠意外造成的肢體傷害在法律上同受職業災害保障。2025年12月修法更將職場霸凌防治明文化為雇主義務(職安法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配合既有的第6條第2項第3款不法侵害預防義務,進一步強化了「霸凌致病屬職災」的規範基礎。

(2)認定基準: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之參考指引
精神疾病成因多元,勞動部訂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行政認定依據,其核心架構為三項要件:第一,罹患的疾病屬指引所列之目標疾病,如憂鬱症、急性壓力反應、適應障礙等;第二,發病前約六個月內,客觀上可確認存在工作相關的心理負荷事件,且綜合評估其強度達到「強」的程度,職場霸凌之持續辱罵、孤立排擠、權勢欺壓通常即屬高強度心理負荷事件,霸凌期間愈長、手段愈激烈,強度評價愈高;第三,須排除主要由個人心理素質、家庭變故等非工作因素所致的情形。建議勞工至設有職業醫學科的醫院就診,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綜合精神科診斷與工作暴露史開立「職業病診斷書」,認定上最具證明力。

(3)可請領的職災保險給付項目與金額
經認定職業病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6條,給付種類包括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給付,霸凌致精神疾病最常用者為前三種。醫療給付依第38條分門診及住院診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院所就醫,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傷病給付依第42條,於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時,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請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若治療後症狀固定,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符合失能給付標準,依第43條得請領失能一次金;經評估為完全失能、嚴重失能或部分失能者,並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五十、二十請領失能年金。

(4)申請程序與因果關係證據的準備
申請程序上,勞工應檢具職業傷病診斷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各項給付申請;勞保局依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審查,對因果關係有疑義時,得送職業病鑑定。精神疾病職災案件的成敗關鍵在因果關係證明,建議完整保存:精神科與職業醫學科之就醫紀錄及診斷書(愈早就醫,時序關聯愈明確);公司霸凌申訴之調查報告與申訴成立決定(新制下調查紀錄應留存三年,是最有力的客觀佐證);霸凌行為之直接證據如辱罵訊息截圖、錄音、電子郵件;出勤與加班紀錄;同事證述。若公司調查尚未完成或申訴不成立,仍可申請給付,由勞保局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不以雇主承認為前提。

(5)職災保險給付之外:雇主補償與民事賠償併行
職災保險給付並未涵蓋全部損害,勞工另有兩條併行的求償途徑。其一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雇主補償責任: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疾病時,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為無過失責任,不以雇主可歸責為必要,但同一事故已由職災保險給付者,雇主得予抵充,實務上雇主主要補足投保薪資與實領工資間的差額。其二是民事損害賠償:霸凌行為人應負侵權責任,雇主違反保護義務時亦可能負連帶或契約責任,可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詳另篇)。三者性質不同,保險給付與雇主補償可抵充,補償與賠償亦得抵充,但勞工整體受償權益不因此縮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職場霸凌造成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經認定與工作具相當因果關係即為職業病。認定上參照勞動部心理壓力事件認定參考指引,須確診目標疾病、發病前約六個月內有強度達「強」的工作心理負荷事件,並排除個人因素。給付上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醫療給付、傷病給付(第四日起,前二個月全額、之後七成投保薪資,最長二年)及失能給付,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及早至職業醫學科就診、保存霸凌事證與調查紀錄,是認定成功的關鍵。

  1. 出現失眠、恐慌、情緒低落等症狀時儘早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職場霸凌情形,使病歷完整記載工作壓力源。
  2. 至設有職業醫學科之醫院申請評估,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開立職業病診斷書,證明力最強。
  3. 保存霸凌訊息、錄音、公司申訴調查報告與出勤紀錄,建立發病前六個月內心理負荷事件的時間軸。
  4. 備齊診斷書後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等各項給付,對核定不服可依法申請爭議審議。
  5. 別忽略雇主的勞基法第59條補償義務與民事賠償責任,療養期間的工資差額可向雇主請求,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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