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會被罰多少錢?會公布公司名稱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職場霸凌新制專題(2026年7月1日施行)

快速解答:會被罰也會被公布。依職安法第45條處3萬至75萬元罰鍰:接獲申訴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調查違反客觀公正或調查小組規定、拒絕重新調查者,直接處罰;未訂定並揭示防治規範、未於指定網站登錄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罰。罰鍰得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112.5萬元),並依第49條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處分資訊。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一位在僱用約80人食品公司任職的作業員,於2026年8月以電子郵件向公司申訴遭組長持續辱罵孤立,公司既未通知是否受理,也未啟動任何調查程序,人資更私下表示「公司沒訂什麼霸凌規範,別小題大作」。他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後,想了解:公司不受理、不調查會被罰多少錢?未訂定防治規範是否另外受罰?罰鍰會不會加重?公司名稱與老闆姓名會不會被公告周知?

本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二、爭點
  • 雇主未對職場霸凌申訴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之罰則為何?屬直接處罰或限期改善後處罰?
  • 未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或未登錄系統,如何處罰?
  • 罰鍰得否加重?加重後上限為何?
  • 違規之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是否會被公布?公布內容為何?
三、相關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 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1款所列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罰、第2款所列違規直接處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 — 第2項:僱用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 — 雇主知悉霸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調查應客觀公正並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受理申訴與處理結果應網站登錄、不得拒絕重新調查。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 — 有第45條情形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經處罰鍰者,並應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 — 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
四、法律分析

(1)直接處罰的違規:不處理申訴、調查不公、拒絕重新調查
依職安法第45條第2款,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無須先限期改善,即得直接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卻未採行避免再度發生之措施、未提供諮詢協助及保護、未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或未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二、違反第22條之2第2項——調查或協調未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違反利益迴避規定,或達一定規模未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未達二分之一;三、違反第22條之2第5項——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要求重新調查而拒絕。案例中公司接獲申訴後既不通知受理也不調查,即屬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之直接處罰事由。

(2)限期改善後處罰的違規:未訂規範、未登錄系統等
依職安法第45條第1款,下列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之1第2項後段——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或30人以上未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二、違反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霸凌,未就相關事實釐清、未依勞工意願協助協調或申訴、未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未提供協助及保護措施;三、違反第22條之2第3項——接獲申訴或事件處理結果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此類義務屬制度建置與行政登錄性質,立法採「先命改善、不改善再罰」模式;案例中僱用80人之公司未訂定防治規範,經勞檢通知限期改善仍不辦理者,即受此罰。

(3)罰鍰的加重:最高可達112萬5,000元
依職安法第45條第2項,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由75萬元上限加重至112萬5,000元。對於大型企業、違規情節重大(如申訴長期石沉大海、對申訴人施以報復、拒不配合勞動檢查)或屢次違規者,主管機關得裁處更高額罰鍰,避免資力雄厚之企業將罰鍰視為經營成本而怠於改善。實務裁罰時,主管機關並會綜合審酌違反義務之種類、受影響勞工人數、違規持續期間等因素決定罰鍰額度;同一公司若同時違反數項義務(如既未訂規範又未處理申訴),各該違規並可能分別構成裁罰事由,累積金額相當可觀。

(4)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義務性規定
依職安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雇主有第45條之處罰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並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條文使用「應」字,公布屬主管機關之法定義務而非裁量事項,違規公司將列入主管機關公開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名單,任何人——包括求職者、客戶、往來廠商與媒體——均可查詢。對企業而言,商譽受損、徵才困難及企業社會責任評等下滑之影響,往往甚於罰鍰金額本身,形成罰鍰以外之重要嚇阻。勞工亦可利用此公開資訊,於求職前查詢公司有無職安法違規紀錄。

(5)勞工如何啟動裁罰程序
勞工遇公司不處理申訴時,可檢具申訴紀錄(電子郵件、書面收件證明)、公司逾期未回應之事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檢舉;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受身分保密及禁止報復之保護,雇主因申訴所為之不利處分無效。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經檢查認定違規後,視違反條款屬第45條第1款或第2款,先命限期改善或逕行裁罰;雇主之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準則且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並得命重新調查,拒絕者再依第45條第2款處罰。檢舉時具體指明違反之條款與事實,有助於機關迅速認定,縮短處理時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不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依職安法第45條可處3萬至75萬元罰鍰。接獲申訴未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含未調查、未保護申訴人)、調查違反客觀公正或調查小組規定、拒絕重新調查者,直接處罰;未訂定並揭示申訴管道或防治懲處規範、未於指定網站登錄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112.5萬元)。依第49條,有第45條處罰情形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經處罰鍰者並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金額。勞工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啟動裁罰程序。

  1. 以可留存紀錄之方式(電子郵件、書面)提出申訴,保存公司未於10個工作日內回覆受理與否之證據。
  2. 確認公司規模與義務:10人以上應有公開揭示之申訴管道,30人以上應有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3. 公司置之不理時,檢具申訴紀錄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勞工局(處)檢舉,身分依法保密。
  4. 檢舉時具體指明違反條款(如職安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有助機關認定直接處罰事由。
  5. 可於主管機關公開之違規名單查詢公司是否曾因職安法受罰,作為求職評估或蒐證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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